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4届会议于2008年5月16日以第MSC. 255(84)号决议通过了《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以下简称《事故调查规则》),以MSC.256(84) 和MSC.257(84) 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的修正案,并以MSC.258(84) 号决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
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bb)条和《1988年议定书》第V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事故调查规则》的第1和第2部分在《安全公约》下为强制性规定,在《安全公约》第XI-1/6条的修正案生效后,其亦将与2010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和《198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及《事故调查规则》的第1和第2部分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其生效后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有关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附件:
1. 《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第1和第2部分的中文本 (见第MSC.255(84)号决议)
2.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256(84)号决议)
3.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257(84)号决议)
4.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258(84)号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