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4届会议于2008年5月16日分别以第MSC. 259(84)号和第MSC. 260(84)号决议通过了《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
上述两个规则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下均为强制性规定,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两个规则的修正案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附件:
1. 《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259(84)号决议)
2. 《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260 (84)号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