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1届会议于2010年10月1日分别以第MEPC.194(61)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下称《防污公约》)第16(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2年2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中文本 (见第MEPC.194(61)号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国际组织 公约 修正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