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1998年5月18日以 MSC.69(69)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的1998年修正案。
按照安全公约第Ⅷ(b)(vi)(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 2002年1月1日应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前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或其商船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反对该修正案。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截止2002年1月1日,秘书长没有收到对该修正案的任何反对意见,按公约第Ⅷ(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于2002年 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修正案通过之后没有对修正案的内容提出过任何反对意见,故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98年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通知
主 送 :中国海事局,各沿海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外贸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中国船东协会,中国船级社,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运学院,武汉交通科技大学。
送:外交部,部体法司、水运司、科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