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9届会议于2004年12月9日以MSC.168(79)号决议通过了《单舷侧结构散货船舷侧结构标准和衡准》(以下简称“标准和衡准”)。
根据经修正的安全公约第XII章第14条的有关规定(参见以MSC.170(79)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上述标准和衡准为强制性要求,并与该条于2006年7月1日同时生效。我国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上述标准和衡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单舷侧结构散货船舷侧结构标准和衡准》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单舷侧结构散货船舷侧结构标准和衡准(MSC.168(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生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