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等四项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9届会议以第MEPC.270(69)号决议、第MEPC.274(69)号决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年议定书》)附则Ⅱ、附则Ⅳ修正案,以第MEPC.271(69)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以下称《1997年议定书》)附则Ⅵ修正案,以第MEPC.272(69)号决议通过了《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修正案。
  依照《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相关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7年3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7年9月1日生效。
  我国是《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和《1997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可登录http://zizhan.mot.gov.cn/sj/guojisizs/duobianhz_gjs下载),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第MEPC.270(69)号决议中文本
  2. 第MEPC.271(69)号决议中文本
  3. 第MEPC.272(69)号决议中文本
  4. 第MEPC.274(69)号决议中文本


  交通运输部
  2017年8月15日

附件下载:

  1. Res. MEPC.270(69).pdf

  2. Res. MEPC.271(69).pdf

  3. Res. MEPC.272(69).pdf

  4. Res. MEPC.274(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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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Res. MEPC.271(69).pdf
  3. Res. MEPC.272(69).pdf
  4. Res. MEPC.274(6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