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号:交办公路〔2015〕 5号

文号

交办公路〔2015〕 5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7/2015-01141

公开日期

2015年03月03日

主题词

公路;技术;标准;通知

机构分类

公路局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l—2014),以下简称新《标准》)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新《标准》,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公路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执行要求
  (一)2015年1月1日至4月30日,报交通运输部或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宜按照新《标准》执行;5月1日起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按照新《标准》执行。
  (二)2015年1月1日至7月31日,报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宜按照新《标准》执行;8月1日起报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新《标准》执行。
  (三)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或相关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项目,按照以上时间执行。
  (四)同一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原则上按照初步设计标准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后报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新《标准》 执行。
  二、新《标准》5.0.4条执行要求
  (一)凡2015年3月1日前签定施工合同的项目,其路基压实度抽检和评定可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如合同约定执行老标准,实施中执行新《标准》,应由项目法人与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进行协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二)凡2015年3月1日起签定施工合同的项目,一律按新《标准》执行。已出售招标文件且招标文件执行老标准的,在投标截止期前,项目法人应通过补遗书形式对招标文件相应部分进行修改。已开标但尚未签定施工合同的,项目法人应与投标人协商, 按新《标准》签定施工合同。
  (三)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对路基压实度的抽检,防止试验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确保路基工程质量。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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