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超限超载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7/2015-01200

公开日期

2015年09月24日

主题词

超限超载;刑事责任;建议

机构分类

公路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关于对超限超载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经商公安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全国人大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宣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监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从2004年6月起,组织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11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技术、法律等多种手段,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治超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全国干线公路车辆超限超载得到有效控制,公路网路况水平和通行效率明显提升,车辆“大吨小标”问题基本解决。因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明显减少,超载货车肇事导致的事故起数占全部货车肇事起数的比例从2006年的24.3%下降至2014年的7.5%,死亡人数占比从2006年的29.2%下降至2014年的10.7%。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货车非法生产改装现象蔓延,全国商品车运输车辆中90%以上为非法生产改装车辆,大部分罐式汽车和重型货车都具备严重超限超载的能力;局部地区超限超载现象仍然较为严重,一些地区近期还出现反弹;少数地区超限超载车辆强行闯卡,驾驶人以服毒、自焚等手段威胁执法人员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治超执法环境较差,基层执法人员面临巨大压力。这些问题表明,治超工作是一场难度极大的攻坚战,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正如建议中指出的,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超限超载的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只有在造成桥梁坍塌、交通肇事等严重后果情况下才追究刑事责任,未能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治、震慑和教育作用。尽管近些年国家投入了大量精力并始终保持治超高压态势,但由于违法成本低,仍有部分人员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致使少数地区和局部路段违法超限超载现象屡禁不止。从损害后果上看,车辆超限超载不仅会直接造成桥梁坍塌、群死群伤及交通安全事故等恶性损害,而且还会造成公路和桥梁正常使用年限大大缩短等隐性损害,给国家造成数以亿计的财产损失,其危害远高于醉酒驾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为惩戒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12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提出研究推动将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并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的意见;201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再次提出研究推动将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意见。
  从我国醉驾入刑的实施效果来看,刑罚对一些顽固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国外治超经验表明,在充分利用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深入推进治超工作的同时,对严重超限超载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有利于督促相关人员真正树立“不敢超”的意识促进依法经营。就此问题,近年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已开展大量的前期研究工作,并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将严重超限超载纳入危险驾驶罪。在研究起草《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过程中,相关部门已经多次进行认真研究,但对于如何准确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避免打击面过大以及在现有道路运输环境下,将超限超载简单规定为犯罪,能否切实执行,能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等问题,各方面意见还不统一。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积极配合有关单位深入开展研究论证,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推动出台相关政策制度,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惩戒和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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