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路收费监管的提案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7/2015-01207

公开日期

2015年09月24日

主题词

完善;收费;监管;提案

机构分类

公路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港口和航运设施建设

公文类型

其他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路收费监管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1984年12月,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出台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收费公路政策。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我国逐步形成了“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的公路交通发展投融资模式,加快了我国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截至2014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446.39万公里,是1984年的4.8倍。其中,高速公路从无到有,达到11.19万公里;一级公路达到8.54万公里,二级公路达到34.84万公里,分别是1984年的260.3倍和18.6倍。公路基础设施的跨越式发展,有力地支撑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直接拉动了经济增长,带动了现代物流、汽车工业、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优化了国土资源开发格局,加快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我国的收费公路政策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以政府贷款和社会投资形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重点解决建设资金筹措问题,客观上形成了投资来源多元、管理主体多元格局。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公路交通建设的投融资模式将发生根本性改变,使收费公路所依据的基本理念和政策基础发生了较大改变。同时,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网的逐步形成,其养护和运营管理资金来源也是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收费公路政策需要由单纯筹措建设资金,向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完好畅通、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管理,实现收费公路可持续发展等目标发展。因此,现行《条例》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特别是在政府监管、收费期限、信息公开等方面,亟需通过法规修订来进一步明确、加强和完善。
  您建议用全新思路和目标,加快调整和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加快《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我部十分赞同。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我部起草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于7月21日发布,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您提出的建议在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得到了较好体现。此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构建“两个公路体系”,统筹发展以普通公路为主的非收费公路体系和以高速公路为主的长期收费、高效通行的收费公路体系。总体原则是:用路者付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政府债务风险可控、加强政府监管和信息公开。因此,此次修订不再是局部修改,而是对收费公路的政策理念、目标、原则都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正,是对《条例》进行的全面修订。
  《条例》修订在收费期限的确立上,采取有保有压的政策,重点保证高速公路,其中政府债务性高速公路以路网为单位、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偿债期。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的经营收费期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政府债务偿清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非营利性养护管理收费。对普通收费公路(非高速收费公路),则采取严格的收费期限控制,维持现行《条例》的年限规定,到期一律停止收费。
  在监管前置方面,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一是规定了“政府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养护、管理和偿还收费公路政府债务,不得挪作他用”;二是规定了“特许经营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确定的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应当包括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经营期限、定价机制、合理回报、风险分担、争议解决等内容”;三是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收费公路的审计监督,对随意扩大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瞒报虚报通行费收支和债务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在信息公开方面,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就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单列一章,明确和落实收费公路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的主体、内容、形式及相关责任,将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提高公路收费的透明度。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已于8月20日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我部将认真梳理各界对条例修订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合理和建设性意见,加快《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科学修订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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