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建议收悉。经商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人大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货车超限超载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给公路和桥梁带来严重危害,降低公路使用寿命,而且威胁交通安全,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经国务院同意,从2004年6月起,我部会同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组织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12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治超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坚持路面联合执法,加强监控网络建设。各地按照“高速公路入口称重阻截,普通公路设站检查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加强治超站点和检测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治超信息系统全国联网管理,实行货运车辆全路网监控和联防联治。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以固定检测站点为依托,积极开展路面联合治超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和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些相邻地区还加强片区协作,开展联合治超行动,有效遏止了违法超限车辆跨省运输,增强了治理效果。
二是加强源头监管,遏止违法车辆出厂上路。严把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准入关。根据国务院授权的行政许可要求,积极做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管理工作,未进入《公告》的机动车辆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要求企业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做到“五个一致”,加强对企业及产品的生产一致性监管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和对违规企业的处理。持续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加大在生产现场、市场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抽查的力度。
三是加强经济调节,不断减轻运输企业缴费负担。在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通行费优惠的基础上,我部又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将载重10吨以上货车的通行费收费标准降低了20%—30%。积极推广收费公路计重收费,有效降低了合法货运车辆的经营成本,消除了部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的赢利空间。根据国务院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决定,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公路规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目前共撤销公路收费站2438个,取消收费公路13.4万公里。
四是加强法规体系建设,推进依法治超。在国家层面,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2011年第7号部令)。在地方层面,天津、安徽等10多个省份出台了地方性规章,进一步完善了治超法规制度体系,为强化治超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规和制度保障。
五是加大宣传报道力度。组织新闻媒体充分宣传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集中治超的工作成效,报道各地治理超限超载的经验做法,宣传超限超载引发交通事故、造成群死群伤等严重危害,增强全社会对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国干线公路车辆超限超载得到有效控制,公路网路况水平和通行效率明显提升,车辆“大吨小标”问题基本解决。因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明显减少,公路好路率和通行效率明显提高,车辆缴费负担明显减轻,大多数车辆都能够合法装载运输。但正如您所提,目前车辆超限超载深层次原因尚未消除,治超工作中的源头治理有待加强,非现场执法手段还未取得根本性突破,少数地区超限超载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对公路、公路桥梁等设施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和群众人身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意见,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系统梳理和总结近年来全国治超工作的基本情况,深入剖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加强货车源头装载和路面执法监督、健全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发展机制、健全完善治超工作机制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近期将由五部委联合印发实施。
您提出的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在研究起草《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过程中,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等部门都曾建议将严重超限超载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也进行了多次认真研究,对个别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分析论证,以形成统一意见,例如:如何准确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避免打击面过大;在现有道路运输环境下,将超限超载简单规定为犯罪,能否切实执行,能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等。
关于提高《公路法》处罚上限标准的建议,近年来,由于道路运输行业长期低价恶性竞争,与《公路法》出台时期相比,单次运输利润并没有显著提高,最高3万元的罚款对严重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还是有较大震慑力的,严重超限超载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运输业户对处罚金额关注程度较高,提高处罚标准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积极配合有关单位深入开展研究论证,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推动出台相关政策制度,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惩戒和打击力度。
您提出的推进科技手段治超的建议,在现有政策措施及工作部署中均有所体现。在《意见》中也提出了探索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点且绕行较多的节点位置,安装技术监测设备,开展针对性查纠。但对于治超非现场处罚问题,各部门还有不同意见,一方面目前缺乏法律支撑,另一方面,利用非现场记录信息进行处罚,无法及时消除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目前正在委托相关单位在做进一步研究。
关于国家专门安排资金设置技术设备的建议,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治超经费应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不宜由国家财政拨付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有关精神,不宜再新设专项资金。
关于在货运车辆上安装限载装置的建议,目前正在开展相关研究,并在山西、陕西等地开展应用试点,准备待技术相对成熟、市场诚信环境改善后再逐步推广。
您提出的完善诚信体系的建议,我们在《意见》中也提出了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息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惩戒措施。同时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对违法超限运输相关责任主体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关于对诚信运输业户适当减少行驶费用的建议,车辆购置税、燃油税等有特定用途,若针对诚信用户减少费用,会造成新的不公平,也与燃油税、车购税等税种的使用目的不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