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公路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

文号:交办公路〔2016〕116号

文号

交办公路〔2016〕116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7/2016-01210

公开日期

2016年09月28日

主题词

建设;项目;招标;管理

机构分类

公路局

主题分类

政策性文件

行业分类

公路建设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是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增加招标投标透明度的重要方式,对于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我部等6部委联合印发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令 〔2013〕20号)和《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15〕1544号)要求,现就公路建设项目中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管理方式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大数据、信息化、网络化为手段,在全国公路建设项目中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二)公路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
  (三)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快建设并运行包括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在内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尽快实现所有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在平台上进行,接受全过程监督。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按照统一、标准、互联的要求,部负责管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在省域内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录入和核备工作,逐步扩展信用信息数据量,逐步涵盖全部公路建设从业企业及主要人员信息,为行业提供统一的公路建设从业企业和主要人员基本信息、资质资格信息、业绩信息等。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企业,均应主动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需要建设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按照部统一标准实现与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保持与部系统信息的一致性。
  (二)建立公路建设行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原则,建设公路建设行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并依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做好平台的检测验收等工作。
  (三)充分利用行政监督平台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转变传统的监管方式,主动进入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按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行业监管,确保招标投标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四)完善配套制度。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具体措施,研究推行随机分配投标标段、随机确定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随机确定相关系数、远程评标、自动比对等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贯彻落实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五公开”“三记录”等要求,防范围标串标和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推进工作试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15〕1544 号),部决定在江苏、江西、山东3省开展公路建设市场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试点省份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大胆探索,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套经验。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自身实际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部。
  (六)稳步扩大应用。各地可按照“先高速公路后普通公路,先施工类招标后其他类招标,先主体工程后附属工程”的顺序,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扩大行业电子招标投标的应用范围,有序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措施和工作时限,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和应用工作。
  (二)投入保障。各地要充分利用国家、地方和行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政务电子化等有关政策,积极筹措资金,为行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供基础条件。
  (三)宣传引导。利用各种方式,积极宣传电子招标投标的意义、目的、效果等,为不断推动公路建设行业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创 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部法制司、综合规划司、水运局、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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