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建议第8120号关于改善高速公路建设营运状况的建议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7/2017-02251

公开日期

2017年07月21日

主题词

第8120号;高速公路;营运状况;建议

机构分类

公路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路桥管理与养护

公文类型

其他

  一、关于“将地方高速公路网纳入交通部(车购费)PPP支持的项目库”的建议
  按照目前的公路建设管理体制,地方高速公路应由地方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运输需求等,统筹研究技术标准、建设时机、资金筹集等问题。鉴于国家资金支持能力等方面的诸多因素,目前,国家尚无法满足所有公路的建设需求,请您予以理解。
  二、关于“尽快修订《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建议
  为缓解公路建设主要依靠财政资金的体制束缚,1984年国务院出台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收费公路政策,极大地加快了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2004年发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这一重大决定以行政法规形式予以了确立,对我国公路交通实现跨越式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特别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新要求,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难以反映公路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规律,针对性、可操作性不断减弱,政策瓶颈凸显,需要对收费公路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因此,2014年我部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并已形成初步方案。您提出的三点修订建议,在本次修订中已有体现:
  第一,《条例》修订基于“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的理念,采取“收税”与“收费”并行的方式,兼顾和保障不同用路群体的权益,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差异化公路通行服务。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非收费公路是主体,实现全国范围的免费通行通达,由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其建设、养护、管理及改扩建等资金需求;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直接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高效率、高水平通行服务。收费公路根据投资者不同分为政府收费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其中,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由省级人民政府实行统一举债、统一收费、统一还款,其建设和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组织实施;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项目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确定的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由投资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养护,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纳入政府收费公路统一管理。
  第二,建立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统借统还”制度。将“统借统还”的范围限定为“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以省级人民政府为单位,对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实行“统一举债、统一收费、统一还款”。通过这一模式,有效降低高速公路融资和运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强政府偿债能力,降低政府性债务风险。
  第三,调整收费期限,严格收费标准制定程序。一是对于政府收费高速公路不再规定具体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该路网实际偿债所需时间确定偿债的收费期限;对于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的经营期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经营的收费期限。二是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债务偿清后,以及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其养护、管理资金可以由公共财政负担,也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则继续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以解决高速公路养护费用的问题,保证高速公路正常通行。三是对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的程序作出了严格的限定。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条例》修订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早日出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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