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是保障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先导性、基础性设施。截至2016年底,全国农村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396万公里,乡镇和建制村通公路率分别达到99.99%和99.94%,通硬化路率分别达到99.00%和96.69%,通客车率分别达到99.02%和95.37%,全国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97.5%,基本实现了“有路必养”,优、良、中等路率比例达到80.7%。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和路网状况的快速改善,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基础保障,为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交通支撑。
2014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公路发展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十多年来农村公路建设取得的成绩,要求通过创新体制、完善政策,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逐步消除制约农村发展的交通瓶颈,为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提供更好的保障。去年9月,总书记再次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四好农村路”是总结成功经验提出的,要求我部继续努力,认真落实,久久为功。
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公路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是我们做好农村公路工作的根本遵循。我部深入贯彻落实,积极争取将多项农村公路政策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相关文件,出台了部令《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交公路发〔2015〕73号)、《“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交公路发〔2017〕11号)等文件,每年组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现场会予以部署。杨传堂书记、李小鹏部长等部领导多次带队调研农村公路发展问题。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建设质量年”“管理养护年”“四好农村路”等专项活动,广泛开展示范县、示范乡、示范路创建活动,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发展水平。
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一些地方,确实存在您在建议中指出的前期建设存在缺陷、地方配套资金落实难、好路率偏低、超载超限现象依然存在等问题,亟待有关各方综合施策,争取尽快妥善解决。
一、关于增加农村公路养护和建设省以上投资比例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交通扶贫的有关精神,我部提高了“十三五”期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农村公路建设的标准。特别是对“保基本”的建制村通硬化路建设,进行了差异化补助,平均补助标准比“十二五”提高了20%以上。“十三五”期全国补助资金总额比“十二五”期增长25.8%,并重点向西部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同时,农村公路是地方事权,在国家加大投入的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完善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为辅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农村公路发展需要。今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对农村公路资金筹措进行了部署。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和督促各地,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关于调整管护范围,明确管养责任的问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因此,是否将农村公路收归县(市、区)交通部门直接养护管理或代行养护管理,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在行业管理上,我部颁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县为主体、行业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村民的作用。目前,我部正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修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将重点解决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机制,切实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等问题。
三、关于加大资金投入、增加“一事一议”农村修路指标,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加快村组道路建设的问题。2008年,中央财政在部分省份开展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2011年全面推开;截至2016年底,中央财政已累计投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1397.96亿元,成为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平台。此外,2013年—2016年,中央财政还累计投入资金98.35亿元,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进一步推动农村公路等村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说明的是,一事一议是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在具体建设项目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上级部门没有具体指标。各地可根据农民议成的项目,安排财政奖补资金。
四、关于加大执法力度,营造护路氛围的问题。根据全国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我部会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从2016年9月21日起,启动了新一轮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其中,针对乡村公路超限超载严重的问题,明确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加强公路巡查,坚决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针对性地健全完善农村公路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加大治超工作力度,继续巩固并不断扩大治超工作成果,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路基础设施安全。
五、关于国家增加财政预算,建立省、市、县农村公路专项管养基金的问题。我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主要是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地方财政资金。根据有关规定,中央拨付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政府可按规定安排用于包括农村公路在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等支出;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地方政府也可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支出。按照国务院清理专项转移支付的有关精神,不宜再新设专项基金。地方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六、关于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问题。我部赞同您的建议。从去年开始,我部组织“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工作,要求各地完善“以奖代补”制度,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与绩效考核、地方配套等挂钩制度,发挥上级补助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今年,我部出台《“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四好农村路”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健全部、省、市、县四级考评体系,推进督导考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截至目前,已有20多个省级政府将农村公路纳入政府考核范围。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相关制度修订,加快推广和完善,推进农村公路发展由行业行为向政府行为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