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121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7/2018-01244

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15日

主题词

治超;执法

机构分类

公路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道路货物运输

公文类型

其他

张世方代表:
您领衔提出的关于完善公路治超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严重超限超载当事人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我部赞同将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调整范畴,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综合国内外实践经验,治理超限超载必须综合采取经济、技术、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我国在经济治超方面,实施了货车计重收费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通过经济杠杆,引导货车合法装载运输;在行政治超方面,推广路政与交警联合执法,着力增强执法合力;在技术治超方面,推广高速公路入口称重与收费站发卡联动管理、杜绝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探索技术设施监控,实施货车预检和针对性查纠,提高查处效率,取得一定成效。但总的看,现有治理手段威慑力不足,惩处和教育效果有限,导致部分地区超限超载持续蔓延或反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破坏车辆生产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近年来,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借鉴国内酒驾入刑和国外治超经验,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入刑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将严重违法超限超载纳入危险驾驶罪调整范畴的建议方案。下一步,我部将配合相关部门深入研究,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争取早日出台实施。
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取消交通运输部门超限运输处罚权的问题
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施行政处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赋予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权责一致的原则。2017年以来,为了解决治超多头执法、重复罚款等问题,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我部会同公安部门指导各地,大力推广路政与交警治超联合执法,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统一由公安交管部门实施记分和处罚,取得积极成效。但由于执法力量不足等原因,部分地区联合执法工作还不到位,导致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反弹。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大力推广路政与交警治超联合执法制度化常态化工作,进一步增强执法合力,提升执法效率。同时,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探索涉路综合执法改革。对于您提出的取消交通运输部门处罚权等建议,将在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等相关工作中统筹考虑。
三、关于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源头管控的问题
我部高度重视源头治超工作。一是大力开展车辆非法生产改装专项整治活动。新一轮治超工作开展以来,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集中开展了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取消了一批不合规车型,积极推广货运车辆标准化、模块化、厢式化,加强对车辆生产制造、改装、销售企业的监管。二是大力推广重点货运源头监管。2011年印发了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督促指导各地运管机构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检查。督促各地建立货运源头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的监督检查。提请地方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监督公路货运源头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您提出的相关建议,在现有政策措施中已有部署,下一步,我部将督促指导各地深入落实,确保相关政策落实落细,取得切实成效。
四、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货运车辆管理信息系统的问题
按照《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目前我部正在研究推进全国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该系统将实现与运政等涉车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车辆信息联网、部门执法信息共享。同时,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快车辆信息、执法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治超执法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实现货运车辆自动检测、车辆轴型和装载标准自动识别、违法超限超载信息自动记录、处罚信息自动转递。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您的建议,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加快推进部省两级治超信息系统建设,促进车辆管理信息共享,强化货运车辆联合治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获得感。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公路局,010-65292751。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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