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37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7/2019-02290

公开日期

2019年06月27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公路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收费公路

公文类型

其他

周福庚等16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给予新能源汽车使用环节支持政策的建议收悉。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稳定汽车消费,继续执行新能源汽车购置优惠政策,推动充电、加氢等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指导各地大力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据初步统计,截至2019年4月底,全国累计建成充电桩95.3万个,同比增长75%;其中,公共充电桩39.1万个,私人充电桩56.2万个;已建成全球最大规模的充电设施网络。全国城际高速快充站加快建设,已形成“十纵十横三环”格局,覆盖高速公路5万多公里。全国共有25个省份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了充电设施供旅客使用,充电站数量达到2056座,同比增长20.39%;充电桩数量达到7497个,同比增长17.1%。随着新能源汽车推广普及和认可度提升,居民专用充电桩的建设矛盾明显缓解。
  一、关于新能源汽车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建议
  目前还不具备实施的条件。一是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除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免交车辆通行费外,其他车辆通行收费公路,都应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二是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规定的范围、期限和标准,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建设贷款或者收回投资,是其依法获得的权益,免收新能源汽车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会减损收费公路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收费公路债务偿还和投资回收。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免收新能源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即是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需要由政府依法给予补偿。但各级政府财力普遍紧张,难以满足相关需求。
  二、关于推进公共充电桩建设和规范管理,改善新能源汽车充电便捷性的建议
  2018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提出深度挖掘城市停车空间建设充电设施的相关要求。2018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S0180—2018),要求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这些标准和政策措施,为科学推动新能源公共充电桩配建,完善城市公交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提供了保障。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牵头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制定《完整社区设施配套导则(暂定名)》,落实和完善社区公共充电桩配套建设要求,为各地社区充电桩设施配套建设提供技术支撑。二是继续督促各地加大对住宅小区、商业中心公共充电桩建设的支持、配合力度,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助并提供安全便利条件,并加强对已建成充电设施的维护和安全管理。三是指导地方城市管理部门配合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管理,加大对强行占用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的燃油车的整治力度,保障新能源汽车及时获取充电资源。四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组织开展基础设施规划研究,将充电基础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系统规划研究的重要内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建设与利用。
  三、关于建立充电电价机制的建议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充电设施运营模式创新,充分发挥更多主体的作用,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更好的充电服务体验与综合增值服务,促进形成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商业生态环境。
  感谢你们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公路局,010-65292729。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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