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728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7/2019-02296

公开日期

2019年06月27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公路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道路货物运输

公文类型

其他

程梦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从五个方面着手解决治超工作的建议收悉。结合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治理超限超载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而又极易出现反复的工作,必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信用等多种手段,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我们总体赞同您提出的相关建议,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论证,统筹推进实施,确保取得切实成效。
  一、关于落实统一执法标准的建议
  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2016年我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将GB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明确为全国公路货车治超标准,解决了超限和超载认定标准不统一、车辆管理和生产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但根据我部调查了解,部分地区还存在执行不严格、不到位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地严格落实统一的治超标准,并将加强监督检查和明察暗访,严肃查处随意提高或者降低治超执法标准等行为,努力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道路货运市场环境。
  二、关于强化车辆源头监管的建议
  2016年9月以来,我们结合新一轮治超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货车非法改装治理、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淘汰退出了一批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强化了货运车辆生产企业强制性认证监管行为,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关,着力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车辆源头监管,巩固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和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成果,从源头上避免不合规车型进入道路货运市场。
  三、关于驾驶非法改装车辆行为入刑的建议
  近年来,相关部门都开展了深入研究和调查论证,但目前各方面认识还不统一。我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深入开展调研论证,进一步听取社会意见,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四、关于加强治超科技支撑的建议
  2018年6月,我部印发《全国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省级工程建设指南》(交办公路〔2018〕77号),督促各地按照“全过程记录、全业务上线、全路网监控、全链条管理、全方位服务”的要求,加快治超系统省级工程建设,构建全国统一规范的信息化平台,提升规范执法、精确查处、精准服务能力和水平。同时,加快推进治超管理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加快推广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普通公路治超站电子抓拍和货运源头技术监控,积极试点探索非现场执法,加快推进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部门车辆管理信息交换和共享,不断提高科技治超水平,提升治超执法效率、规范治超执法行为。
  五、关于实行超限超载源头和流通环节追责制度的建议
  我部与公安部督促指导各地严格落实“一超四罚”,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 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对货运场所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同时,将10种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纳入诚信管理范围,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取得良好效果。
  六、关于严格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范执法的建议
  治理超限超载涉及到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两个部门。目前实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的联合执法模式,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也有利于规范治超执法,解决多部门重复检查、重复处罚等相关问题。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联合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优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加大处罚力度,更好地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电话:010-65292782。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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