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191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公路建字〔2019〕94号

文号

交公路建字〔2019〕94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7/2019-03491

公开日期

2019年06月25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建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公路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路桥管理与养护

公文类型

其他

李晓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公路限速标志,设立提高道路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限速管理涉及法律、社会、技术等方面,需要兼顾安全与效率,综合考虑法律法规、技术指标、车辆组成和性能、道路分类和功能等诸多因素,是一个综合性管理问题。根据职责,我部高度重视公路限速标志设置工作,本着安全高效的原则,从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基础研究、建设养护等方面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近年来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公路限速标志设置技术体系建设。自2003年起我部就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基础研究工作。同时,积极推动各地根据路况及实际需求,在公路限速标志设置上进行探索与实践。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组织制修订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有关限制速度条款、《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2015)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五部分:限制速度》(GB5768.5),逐步完善形成了我国公路限速标志设置的技术标准体系,有效提升了我国公路限速标志设置水平。二是完善公路限速标志设置技术要求。在我部组织编写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第2部分:标志》(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第3部分:标线》(GB5768.3)、《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第5部分:限制速度》(GB5768.5)等国家标准和《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等交通运输行业规范中,充分考虑了我国公路建设水平和车辆性能对限速的影响,通过规定运行速度、设计速度等指标,以确定安全、适合的公路限速值及标志设置位置等关键因素。同时要求设置限速标志应考虑过渡衔接,对于“警示标志”和“惩罚性标志”设立的条件也进行了规定。三是规范公路限速标志设立、调整的流程。2018年2月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五部分:限制速度》(GB5768.5)对限速标志的设立、调整提出了明确要求,调整限速标志工作包括现场勘查、数据收集与调研、交通工程论证等内容,调整完成后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正式实施。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公路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依据该标准的相关规定,按程序完成限速标志的设立和调整工作。四是加强公路基础设施养护管理。我部已经建立健全养护管理监管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等,对于公路路面、桥涵、隧道、标志标线等基础设施养护作出了明确要求,以保持公路设施持续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公路使用者提供安全、舒适的行车环境。“十三五”期,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进一步提升公路安全保障水平。

  正如您所言,因技术和管理的不足,当前我国限速管理尤其是限速标志设置确实存在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您提出的完善立法,进一步规范道路限速标志设立、调整的流程,提高交通规划的全局性和科学性,及时更新相关标准,加强公路路面设施及维护,合理考核交通安全等建议均有较强的针对性,符合当前技术和管理改进的方向,也与我部拟开展的有关工作相契合。下一步,我部将充分吸收您的意见建议,加强研究,进一步厘清我部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结合实践经验总结,广泛征求社会和行业意见,及时更新完善公路限速相关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公路限速标志的设置条件、设置范围和限速标志设立、调整流程;继续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指导各地严格落实养护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提升公路养护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加强对各地公路限速标志设置工作的监督指导,依法依规科学设置。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公路局,010-65292746。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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