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晓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高速公路限速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高速公路限速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对此,我部高度重视,逐一研究您所提建议,并结合我部近年调研实践完善相关工作措施。
一、高速公路限速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高速公路限速问题包括限速值忽高忽低、限速标志设置随意、各地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有关调查研究显示,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限速路段的划分、限速值的确定和限速方式的选取没有严格执行限速标准。2017年,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五部分限制速度》(GB 5768.5—2017)发布,对限速值的确定依据、考虑因素、限速梯度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但一些地方并未严格执行,尤其是限速值与设计速度不一致时,未根据运行情况和现场实际,按标准进行充分的交通工程论证,限速值设置不科学。二是未能妥善处理安全与效率的关系。一方面,公路建设管理中,对少数条件受限的特殊路段,如长陡下坡、特长隧道、特殊不良气象影响路段等,为确保运行安全选取较低的限速值是必要的,但对大量技术条件良好的高速公路路段仍选用偏低限速值,则会影响车辆通行效率。
二、规范高速公路限速有关工作措施
为解决以上问题,交通运输部门总结近年有关实践,组织各方专家进行调查研究,考虑各方需求,按照职责分工,提升服务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推动问题解决。
(一)制定公路限速设计标准。我部于2020年6月28日发布了《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既有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五部分限制速度》(GB 5768.5—2017)进行了补充细化,同时根据您的建议调整了如下内容: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公路限速标志设计应从公路使用者的角度出发,兼顾交通安全与运行效率”,提出了限速设置的原则;二是规定“相邻两个限速路段的限速值之差不应大于20km/h”,以解决主线路段限速值变化过大问题;三是规定“公路互通式立交交叉主线、减速车道和出口匝道所设置的限速标志,相互之间限速值之差不宜超过30km/h”,以解决出口匝道限速值变化过快或限速值过低问题;四是根据我国国情特点设置分车道、分车型限速的方式,在保障大客、大货车限速和安全的基础上,提高小客车通行效率。从重庆、山东、福建、贵州等省份此前按照相似方案进行的整治提升情况看,效果良好,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提升了通行效率。
(二)以《规范》的实施推动改善公众体验。《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规定了限速路段的划分、限速值的确定、限速方式的选取、限速标志的设置要求,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我部将认真做好解读、宣贯、培训、释义等工作,确保各地准确、完整实施《规范》,力求解决限速不规范问题,增强司乘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以信息化手段增强限速相关工作透明度。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利用地图、表格、APP嵌入等方式,公开高速公路限速标志、电子眼、雷达测速仪等限速设施信息,以及高速公路限速路段或者限速点信息,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透明度。
再次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支持!
联系部门及电话:交通运输部公路局,010-65292276。
交通运输部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