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616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公路建字〔2020〕14号

文号

交公路建字〔2020〕14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7/2020-02355

公开日期

2020年09月02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公路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公路建设

公文类型

其他

赵明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补助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对近年来农村公路建设给秦巴山区带来的变化给予了充分肯定,我们深受鼓舞。为了改善农村公路安全状况,我部从2006年起列出专项资金,对农村公路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视距不良、交通事故易发多发路段进行整治,通过加装护栏、完善交通标志、设置减速设施和改善行车视距等工程措施,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安全保障水平。

2014年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我部认真落实《意见》要求,2015年至2020年,连续6年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纳入“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动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2006年至2020年,累计投入中央车购税资金690.3亿元,建设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114万公里。其中,安排陕西省中央车购税资金31.9亿元,建设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4.54万公里。这一举措有效降低了农村公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率,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面貌有了明显改善。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补助标准与实际投资成本差距较大的问题,我部一直高度重视。“十三五”期间,我部统筹研究,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补助标准,将“十三五”车购税补助标准平均提高20%以上,并重点向包括陕西省在内的西部地区倾斜,特别是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贫县、“老少边”县,补助标准最高可达到项目总投资的85%,进一步减轻了地方资金压力。

《意见》要求,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中央部门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明确了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门的责任。《意见》提出,“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给予保障,省级财政要根据地方实际进行补助,中央财政通过车辆购置税等多种渠道安全资金投入,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明确了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资金保障。因此,我部将在进一步加大对包括陕西省在内的西部地区资金支持力度的同时,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安全防护水平,为农民群众出行创造更加安全的出行环境。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公路局,010-65292739。

交通运输部

2020年8月10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2),国务院办公厅,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2),部办公厅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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