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是传递规范化信息、服务疏导交通的重要设施,对提高公路通行能力、改善车流行驶条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执行标准规范,按照部统一部署,结合公路新改建工程、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及国家公路网命名编号调整等工作,持续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提高了出行安全和服务水平。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够统一、连续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随着
公路路网密度加大,路段功能变化,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以及城镇化建设加快,对复杂路网下多路径指引、间接指引以及与其他运输方式衔接指引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需求,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服务公众安全便捷出行,交通运输部决定开展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优化提升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重点聚焦高速公路、新旧公路并行交汇以及交通组织复杂路段等,深入评估交通标志标线与关联路网协同适应状况,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优化信息指引,更好地服务公众出行,不断提高公路网整体运行效能,持续提升公路交通安全和服务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需求导向,动态完善。建立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适应性评估工作机制,对运营期路网结构、交通运行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进行动态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采取优化调整措施,调整后做好观测监测,确保符合实际使用需求。
(二)统一规范,信息连续。坚持全国一盘棋,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中交通标志标线有关信息内容、颜色、形状、字符、图形、尺寸等强制性要求,连续传递规范化信息。
(三)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强化长效机制建设,督促落实交通标志标线建设和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变更申请、审查、调整程序。
三、优化提升重点范围
对在用和在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开展排查评估和优化提升,重点为以下路段:
(一)高速公路枢纽互通立交及上游影响路段,特别是高速公路共线段起(终)点枢纽互通立交、建设时序间隔较长的高速公路间枢纽互通立交、带有收费站功能的枢纽互通立交。
(二)高速公路出入口路段,包括一般互通立交出入口,服务区和停车区出入口,隧道与互通、服务区、停车区出入口间距较小的路段。
(三)车道数增减变化路段及过渡段。
(四)其他路段,包括绕城高速、穿城普通公路、多运输方式衔接路段等,路网完善引发交通流量、流向变化较大路段,路网复杂等路段。
四、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在用公路。
1.排查梳理,科学评估。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GB/T 917)、《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等现行标准规范对重点路段进行排查评估,从路网和交通运行状况、驾驶人需求、交通事故和违章情况、环境条件等方面对现状交通标志标线开展综合评估,建立需求清单和措施清单(以下称两个清单)。
2.重点路段优化提升。针对发现的新需求和存在的问题,结合重点路段在路网中的位置、交通流特性和服务对象,制定优化方案并予以实施。加强精细化设计,准确选取关键设计节点,设计文件应明确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位置、颜色、形状、尺寸和材料、施工工艺等技术要求,复杂路段必要时进行多方案比选,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咨询。重点路段新增或变更标志标线可能对通行产生影响的,应加强事前影响分析、做好事后跟踪观测。
3.加强标志标线设置动态调整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管理,建立完善变更调整程序。对于非公路部门设置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标志,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确需保留的,应完善审批和登记手续;设计及设置不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应采取调整、改造、更换等措施;已停用或废止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拆除或清理。
(二)在建公路。
1.提升标志标线设计针对性。在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基础上,综合考虑路网衔接、沿线设施及环境条件等因素,结合车道设置、交通流特点对标志标线进行统筹设计,注重连续、协调,并充分考虑驾驶人员需求。在符合有关强制性规定且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积极审慎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并做好使用效果跟踪观测。
2.严格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结合安全性评价情况,加强标志标线设计文件审核,重点核查强制性标准符合性、与其他专业设计协调性、路网运行及相邻路段协同性等。鼓励标志标线施工前现场确认设计、完工后实地检验行车效果,必要时优化完善设置方案。建设期间因路网改变需调整标志标线设计方案的,应完善变更程序。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验收程序。
五、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1年6月底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发布实施方案,明确技术路线、实施重点和具体要求,分解目标任务,建立工作机制。
(二)排查评估阶段(2021年7月至8月15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公路管理机构等,开展在用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排查评估和在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计评估,建立“两个清单”。
(三)优化提升阶段(2021年11月15日前)。对照“两个清单”,制定交通标志标线优化提升方案,并按要求做好实施工作。
(四)总结阶段(2021年11月底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面总结本辖区工作实施情况,提炼经验、完善制度,研究建立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有关单位按计划、有组织地推进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公路建设和经营管理单位要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技术指导。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作为此次专项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为实施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省(区、市)也要依托相关技术单位,加强技术指导。技术支持单位要深入现场,积极配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时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三)加强协作联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满足交通管理需要的前提下,做好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及相关标志标线优化调整工作,特别是要及时清理调整已停用、废止的视频取证设备及相关标志标线。
(四)紧密联系群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主动对接公路交通出行、导航服务企业,充分了解群众意见,通过组织问卷调查、开展体验式服务、加强互动交流等方式,了解社会关切。
(五)强化督促落实。建立工作动态和信息跟踪报送制度,确定工作联络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于8月25日前向部报送排查评估工作进展(附件1和附件2)、于11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报告(附件3)。部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技术单位进行动态跟踪和技术指导,确保专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六)建立长效机制。在短期优化提升的基础上,各地要总
结经验,建立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动态评估调整长效机制。部将在各地工作基础上,推进相关标准规范修订完善,实现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技术水平的持续提升。
联系人:部公路局 杨曼娟,电话:010-65292747、65292222(传真),电子邮箱:lijian@mot.gov.cn;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郑昊,电话:15011477736;周建,电话:13811649489。
附件:1.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排查评估需求清单
2.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优化提升措施清单
3.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优化提升实施工作总结(模板)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