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办公路函〔2021〕90号

文号

交办公路函〔2021〕90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7/2021-00074

公开日期

2021年01月18日

主题词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

机构分类

公路局

主题分类

政策性文件

行业分类

公路建设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做好2020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依据和对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部有关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信用评价规则(办法),对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及具有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开展年度信用评价工作。

二、评价时间安排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由部评价的有关从业企业和人员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和相关数据书面报部,同步将前述信息上传至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级系统)。

三、评价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强化监督,组织有关单位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信用评价工作。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全流程数据质量管理,加强人员培训,认真审核同一失信行为是否存在重复扣分、失信行为认定是否与实际相符、合同段标价统计是否无误、企业名称是否准确等问题,做到台账清晰、扣分准确。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17家公路建设从业企业弄虚作假失信行为的处理意见》(交办公路函〔2020〕1461号),对有关企业作出信用扣分处理。同时,要认真比对在部级系统上填报的合同段标价、省级综合评价得分和等级与报部纸质文件内容是否一致。

(三)强化信息公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2020年度辖区内各类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在建情况,于2月初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参与省级综合评价从业企业和人员名单,做到“应评尽评”,防止漏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应同步在部级系统上发布。从业企业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评价项目、评价得分和等级;监理工程师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监理工程师姓名、资格证书编号、所属监理企业、评价项目、失信行为及评价结果。公示信息和公告信息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要保障好从业主体的合法权益,认真调查有关投诉举报,及时予以反馈和纠正。

联系人:部公路局刘斌,电话:010-65292766,电子邮箱:glscjgc@mot.gov.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1月18日

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审计署交通运输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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