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663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公路建字〔2021〕134号

文号

交公路建字〔2021〕134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7/2022-00009

公开日期

2021年06月28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公路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收费公路

公文类型

其他

席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运输快速通行工作的建议》收悉。经商应急管理部和公安部,现答复如下:

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和公安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中,给予应急救援车辆最大限度的通行便利。一是严格落实《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二是为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费安装ETC并保障免费不停车通行。三是印发《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社会力量车辆跨省抢险救灾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3号),服务社会力量车辆规范有序参加抢险救灾活动并免费快捷通行,有力地支持了抢险救灾力量投送和应急物资运输。

一、关于赋予各类救援力量车辆和应急物资等运输车辆能够快速通行的特殊车牌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中符合执行和保障救援任务规定的悬挂专用号牌;车辆外观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 灯具;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对其他社会应急救援车辆(如临时运输救灾物资的货车)全部提供专用号牌,会出现专用号牌的扩大化、通行优先权的滥用,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悬挂普通号牌车辆在参加应急救援活动时,将通过发放临时通行证件、开辟专用通道等形式,予以临时特殊通行保障,确保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的安全快速通行。

二、关于简化各类救援力量车辆和应急物资等运输车辆救援时免费通行审批手续的建议

根据相关规定,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通过安装使用ETC实现了免费不停车通行,不需要办理免费通行审批手续。对于社会力量车辆,由于其并不是专职从事抢险救灾运输,日常还会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为支持其参加抢险救灾,同时切实维护好收费公路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2019年1月我部会同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交公路发〔2019〕3号文,明确在启动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后,自愿参加跨省抢险救灾(包括向灾区运送救灾物资)的社会力量,通过申报系统填报车辆信息、行驶路线、通行时间等信息并经在线审核批准后,即可享受收费公路免费便捷通行等服务保障。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车辆抢险救灾活动的公路通行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进行评估分析,不断优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更好地支持抢险救灾工作,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和电话:交通运输部公路局,010-65292729。

交通运输部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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