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82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公路建字〔2021〕82号

文号

交公路建字〔2021〕82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7/2022-00016

公开日期

2021年06月19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公路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收费公路

公文类型

其他

江西代表团:

你团提出的《关于提高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成本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就涉及交通运输部门职责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公路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降低公路使用寿命,而且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威胁交通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04年6月起,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集中开展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截至目前,公路货车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全国高速公路平均超限超载率由2004年的80%左右下降至目前0.05%以下,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严重超限超载也得到有效遏制,因违法超限超载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明显减少,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但在局部地区和路段,违法超限超载还未杜绝,亟待进一步完善措施,强化管理,推动治超工作深入长效开展。

一、关于推进严重违法超限超载入刑的建议。正如你团建议所述,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处罚主要体现在经济处罚方面,威慑力明显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虽然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明确该罪仅适用于引发重大事故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对虽确属违法超限超载,但并未导致重大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和运输企业,难以追究刑事责任。

发达国家大都将严重超限超载行为视为犯罪,并从立法上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措施。例如,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运输或屡次违章者采取司法行动,包括刑事诉讼、短期拘留和多达一年以上的监禁;德国对第一次超限的驾驶人登记在案并口头警告,第二次发现将处以三个月的监禁,一年内超限三次以上的驾驶员,将吊销驾驶执照,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从事驾驶行业工作;韩国、日本等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从国内现有政策看,《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明确部署,要研究推动将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并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再次部署,要研究推动将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目前,我部正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推动有关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你团的建议,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借鉴国内醉驾入刑和国外治超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工作,努力完善治超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关于推广不停车检测和非现场处罚的建议。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有利于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意义重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要加快执法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和信息化移动执法,强化执法信息共享。《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为贯彻落实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我部指导各地加快试点推进非现场执法工作,不断提高科技治超水平。一是修订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明确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二是组织相关单位赴北京、山西、安徽、福建、河南等省份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调研,总结借鉴地方经验。三是印发《全国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省级工程建设指南》(交办公路〔2018〕77号),依托治超系统全国联网工作,开发非现场执法系统功能,预留数据端口,为下一阶段工作打好基础。四是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函〔2020〕298号),组织北京、浙江、安徽、福建、湖南、新疆等六省份开展非现场执法试点工作,探索积累经验。五是目前正在组织相关单位,研究编制治超非现场执法试点工作操作指南和非现场治超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明确执法工作流程。你团提出的关于推广不停车检测和非现场处罚的建议,在我部现有相关工作中已有考虑和部署。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你团的建议,认真总结借鉴各地试点经验,推动各地加快建立健全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大数据应用分析和远程精准监管能力,提升公路安全运行保护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公路局,010-65292751。

交通运输部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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