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367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公路建字〔2022〕65号

文号

交公路建字〔2022〕65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7/2022-00211

公开日期

2022年07月18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建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公路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收费公路;道路货物运输

公文类型

其他

缪国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高速公路绿色通道减免目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出台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鲜活农产品的公路运输效率,减少运输途中的损耗,保障群众“菜篮子”供应。目前纳入《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享受免缴车辆通行费等优惠政策的鲜活农产品,包含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仔猪、转地放蜂)、新鲜的肉蛋奶等五个大类、120多个品种,都是保鲜难度较大、运输时效要求较高、消费地域和人群广泛的大众化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的实施,为鲜活农产品流通构建了高效率、低成本的公路运输网络,在促进产销对接、保障“菜篮子”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群众普遍好评。

二、我们赞同您提出的“对于影响较大的经营性收费公路企业,视情给予补偿”的建议。我国的收费公路都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或者由相关单位利用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建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规定的收费对象、范围、期限和标准,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建设贷款或者收回投资,是其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并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009年,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明确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价格等部门要对“绿色通道”政策调整对收费公路带来的影响进行认真研究和评估,对于影响较大的经营性收费公路企业,视情给予补偿”。下一步,我们将督促指导各地认真做好落实工作,统筹维护好收费公路使用者和投资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收费公路健康发展,持续提供高品质公路交通服务。

三、关于您提出的“国家级农业高新科技产业园的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园,省级‘一县一品’地方特色产品的高速公路出口给予纳入绿通目录,免收通行费”和“凡是带壳花生和带皮玉米,均给予纳入绿通产品目录给予免收通行费”的建议,我们将督促指导各地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与相关企业的沟通对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其中,对新鲜的带壳花生和带皮玉米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查验标准,严格落实免收通行费等优惠政策。对于各类农产品的深加工产品,根据原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的规定,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公路建设管理成本不断增加,收费公路债务规模庞大,收支缺口持续扩大,债务风险不断积累,按照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要求,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采取综合措施,努力防范化解收费公路债务风险。在此情况下,不宜进一步扩大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范围,避免诱发债务风险和社会问题。扶持地方特色农产品产业发展,需要各地在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政策的同时,进一步统筹本区域各类资金、资源,综合施策、协同发力,共同发展。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继续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优化现场查验,减少认定争议,提升查验效率。同时,在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充分发挥公路保通保畅工作专班作用,采取综合措施,不断优化完善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出行服务措施,确保国家重点物资以及包括各类农产品在内的各类生产生活必需物资的快速便捷运输,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高品质的公路交通运输服务。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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