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现将《船舶登记机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局应督促辖区内已经取得船舶登记业务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对照《船舶登记机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自查,并加强检查和指导,确保辖区内船舶登记机关尽快满足《办法》的要求。2008年12月20日前,各局应将辖区内船舶登记机关自查情况和年度考核汇总表上报我局。船舶登记人员持证情况暂不作为本年度考核内容,但应将辖区内已持证船舶登记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未持证船舶登记人员的名单一并报我局。
二、我局将适时组织对船舶登记机关执行《办法》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不能满足《办法》要求的船舶登记机关将按《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二OO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