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

文号:交海发〔2014〕79号

文号

交海发〔2014〕79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4-01233

公开日期

2014年03月26日

主题词

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意见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
  近年来,受国际经济持续低迷、运力过剩等因素的影响,航运市场持续低迷,给水上交通安全带来了重大影响,部分航运企业不断降低安全投入,有的甚至采取减少公司岸基安全管理人员、违规减少船舶配员、聘用不适任船员、伪造变造船舶船员证书等违法违规方式降低成本,导致恶性水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营造安全、公平、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并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7月18日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常委会上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讲话精神,站在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在“四个交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深刻认识到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分析目前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加强管理,主动做好服务,全面落实责任。要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加大管理力度,逐步淘汰技术状况差的船舶及安全管理水平低下的公司,积极促进航运安全的“转型升级”,促进航运业的安全健康发展,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各航运公司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国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心和力度。要认真贯彻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广泛收集并深入研究分析事故案例,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真正树立起“安全就是效益”的理念,不断完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从根本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管理,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加强对“四类重点船舶”及“六区一线”重点水域的安全监管。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等“四类重点船舶”和渤海水域(含成山角及以北水域)、长江口水域、舟山群岛水域、台湾海峡水域、珠江口水域、琼州海峡水域以及长江一线水域(含西南山区水域)等“六区一线”重点水域的安全监管。要建立实施“四类重点船舶”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严禁船舶超载、冒险航行;加强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强化现场监管,并开展定期或专项检查,实现闭环监管;根据监管重点,注重规律研究,强化执法监督,建立与地方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对“六区一线”重点水域,要定期开展安全形势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建立动态综合监管机制,强化预警预控,充分利用海上巡航、VTS和现场监管等手段加强监管,并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四)建立健全船舶进出港装卸货信息通报制度,严肃查处非法运输。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经营人要建立健全船舶进出港装卸货(包括港内水上过驳,下同)信息通报制度。船舶进港装卸货前,港口经营人要向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进行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缺少营运、检验、登记等相关证书或证书无效的,要及时通知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应拒绝为这些船舶装卸货。相关管理机构要及时对无证行为进行处理。
  (五)完善施工船、砂石运输船信息报备制度,严肃查处非法施工、非法运输砂石行为。各海事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施工船、砂石运输船信息报备制度,要求各水上水下施工项目责任方将参与施工及砂石运输的所有船舶信息进行报备,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除应加强对非法施工船舶的处罚外,还应对相关施工项目责任方进行严肃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项目业主及建设管理部门。
  对为渔港工程服务的施工船及砂石运输船,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与渔港监督部门建立协商沟通机制,船舶进出渔港水域时,要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对此类船舶的全过程监管。
  (六)加强巡航检查。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大对水上过驳作业区、采砂点、施工作业区的巡航检查力度,对于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置;对涉及其他部门的工作,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公安、安监、国土、水利、海洋、港航等部门通报、进行综合治理。
  (七)加强对码头运营的安全管理。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码头运营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码头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杜绝码头超能力靠泊,严肃查处无经营许可证非法运营的现象,确保码头的安全运营。
  (八)加强对停航船舶的安全管理。鉴于目前航运市场低迷的情况,很多公司采取了停航和封存船舶的措施,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在证书收回及保存、泊位及锚地选取、船员配备、值班值守、应急反应、复航条件等方面加强管理,并指导公司和船舶做好停航、封存期间的安全值守工作,确保安全。
  (九)加强对新能源船舶的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正在大力推广内河LNG燃料动力船舶,各单位要在积极做好内河船舶推广使用LNG燃料的基础上,加强对新能源船舶的安全管理。要在船舶检验、船员培训、安全检查等各个方面加强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措施,确保新能源船舶的安全。
三、主动服务,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
  (十)严格落实各项诚信优惠措施。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对安全诚信公司、船舶、船长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船舶签证、船舶安检、行政许可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广泛宣传安全诚信公司、船舶、船长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先进做法和经验,鼓励和促进航运业的安全诚信管理,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
  (十一)务实开展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针对已经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持有有效“符合证明”(DOC)的航运企业,鉴于其已经建立了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通过了相关专业机构的审核,为减轻企业负担,决定不再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由相关机构直接发证。等级确定由相关交通运输部门与海事管理机构商定。
  (十二)认真落实各项减免政策。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交通运输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先后取消了涉及航运的多项行政许可项目。近期又下发了一系列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文件,提出了很多减轻企业负担、提升航运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措施。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认真落实各项减免及服务举措,切实帮助航运企业渡过难关、走出低谷。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优化管理流程,确保管理事项不断不乱,保持航运安全健康发展。
  请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本意见精神传达至辖区各航运公司;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将本意见精神传达至辖区各港口经营人;请各海事管理机构将本意见精神传达至辖区水上水下施工项目业主及责任方。


交通运输部
2014年3月26日


抄送: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部水运局、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4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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