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加快转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海事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与规范,交通运输部决定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力清单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建立海事权力清单
交通运输部全面梳理海事行政管理职权,制定了海事权力事项及工作流程(见附件1)、船舶文书签注、核发目录(附件2)和海事行政备案管理项目目录(见附件3),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了海事管理权力清单。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责和权限选取海事权力事项,建立本单位的海事权力清单。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建立的海事权力清单应当上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通过本单位政务窗口、网站等载体对社会发布。
二、建立海事权力清单长效管理机制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海事权力清单行政职权,切实维护海事权力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海事权力事项及其工作流程,更不得变相实施已经取消或者下放的权力事项。不得擅自设置行政备案事项,不得通过行政备案事项变相实施已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海事权力清单发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后对社会发布。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实施海事行政检查。对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海事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依法查处。
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除主动对社会公布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大宣贯力度,广泛宣传,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对自身约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海事权力事项及工作流程
2.船舶文书签注、核发目录
3.海事行政备案管理事项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