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跨越通航水域桥梁桥区水上航标管理维护部门及经费的建议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5-01286

公开日期

2015年09月28日

主题词

通航;桥梁;航标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航道养护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关于进一步落实跨越通航水域桥梁桥区水上航标管理维护部门及经费的建议答复意见摘要如下:

    一、正如第4168号建议所述,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对“桥区水上航标”的设置和维护有较明确的规定,特别是20153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桥区水上航标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因此,由航道管理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对桥区水上航标进行管理维护,更加专业化,更加有利于通航安全和桥梁安全。

二、随着国民经济迅猛发展,各地开展了大量公路、铁路建设,跨海、跨江的公路桥、铁路桥数量迅速增长,桥区水上航标数量大幅增加。我部高度重视各类跨海、跨江桥梁桥区水域通航安全,正确设置桥区水上航标是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为此,我部制订有包括《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GB24418-2009)、《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内河助航标志》(GB 5863)、《长江干线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JTS 196-10-2015)和《内河通航水域桥梁警示标志》(JT376-1998)在内的标准规范,来指导和管理此项工作。

我部所属航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逐步推进对内河、国境国际河流和海区通航水域桥梁桥区水上航标的接收工作,并指导地方航道管理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通航水域桥梁桥区水上航标接收工作。

    三、关于桥区水上航标管理维护经费事宜,除第一条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相关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也规定了“航标管理机关包括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经商财政部,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精神统筹研究桥区水上航标管理维护经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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