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第3191号 关于控制内河高噪声船舶航运的提案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6-01259

公开日期

2016年11月02日

主题词

船舶噪音;噪声污染;内河船舶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您提出的《关于控制内河高噪声船舶航运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船舶噪音污染情况

  船舶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轮船汽笛产生的噪声。轮船汽笛声是船舶的语言,一般分为操纵声号和警告声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船舶在相遇、能见度不良时、进出港口码头等都应当按规定使用声响信号,而声响设备分为号笛和号钟,船舶长度超过30米的,号笛可听距离不少于2千米,其他的可听距离不少于1千米;而号钟在距离1千米处,应当不小于110分贝。由于水上交通的特殊性,船舶的操纵灵活性和制动性能无法与陆上的汽车相比,船舶汽笛声的准确、及时、响度,都与航行安全息息相关。

  二是船舶自身设备运转产生的噪音,主要包括主机、柴油发电机组、齿轮箱以及主辅机的发电机组运转时产生的噪声。根据《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机舱噪声不应高于110分贝,但这也远远超出国家规定的居民区噪声标准。

  因此,在客观上,船舶产生的声响较大。

  目前,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方面还存在不足,主要是相关标准不完善。《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只限定了船舶舱内噪声标准,船舶对周围环境的噪声影响的限值尚无相关标准。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强船舶噪声污染防治研究,完善法规、标准。加强对船舶噪声污染影响、污染消除技术等研究,积极寻求降低噪声污染的有效方法和措施。加强与船舶建造管理部门、船舶检验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对船舶柴油机等机械噪声限额标准制定工作。针对船舶在居民区、夜间城市市区内河航道等特殊敏感环境航行时噪声控制需求,加强船舶声响设备使用规范的研究。

  (二)加强监管。加强对船舶使用声响信号等监督管理,对于不符合船舶噪声管理法规要求的,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感谢您对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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