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长江水运管理、减少流域污染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船舶排放标准制定和年检的建议
目前,在船舶内河污染排放控制方面主要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管理规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上述法律文件对船舶大气污染物、生活污水、油污水、垃圾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有明确的规定,船舶污染防治的立法较为健全。船舶污染防治的标准体系也不断健全,经修订的《船舶燃料油》(GB17411-2015)国家标准已经正式发布。我部正配合环保部组织制定《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等国家标准。
我部作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船舶法定检验、船旗国和港口国监督检查、防污染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船舶废气、生活污水等污染排放控制的检验由我部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实施年度检验、期间检验和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营。
二、LNG燃料动力船舶推广应用
我部于2012年和国家能源局联合成立了LNG燃料动力船舶应用安全性研究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了LNG燃料船舶安全应用研究工作;2013年,我部印发了《关于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指导意见》,推进LNG在水运行业的推广应用。目前,已陆续颁布了《内河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定》《LNG燃料动力船规范》等一系列规范标准,组织编制《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设计规范》《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等标准。
“十二五”期间,我部通过国家资金补贴政策,积极推进内河LNG燃料动力船舶试点改造工作,全国已新建LNG燃料动力船舶50艘,还有300艘正在建造。
目前,我部正积极协商财政部研究今后一段时间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政策,争取将采取动力系统整体更新方式改建为LNG动力船纳入补贴范围。
三、实施内河船舶强制生活污水处理的建议
近年来,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的污染防治工作越来越得到重视。根据法律法规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的要求,船舶生活污水应排至接收设施或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餐饮趸船(餐饮供给船)的餐饮污水不应向水域排放,应排放至污水贮存舱(柜),由船/岸有关部门予以接收;京杭运河等敏感水域流域实施禁排管理。
“十二五”期间,我部开展了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对船舶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者收集装置给予一定的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全国完成防污染改造的内河船舶达1万余艘。
2015年,我部发布《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把港口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建设,提高生活污水接收转运能力等均被作为重点任务纳入我部今后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中。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继续推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不断完善标准,推动试点示范工程和技术研究,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实现绿色发展。
感谢您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