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规范海事政务办理行为,保障海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从《指南》中选取本机构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内容,编制本机构政务服务指南,并采取门户网站公开等形式及时对外公开。同时,应当根据“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进程,对变化的事项及时调整,做好动态更新工作。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做好《指南》的宣传工作,通过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将《指南》向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等进行推送。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提交材料”中所确定的内容。
1.凡能够在海事管理机构现有电子信息系统查询到的信息,已在《指南》中进行了“免于提交”的标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一律不得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纸质材料。
2.对于行政相对人“免于提交”的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好审查职能,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打印电子件进行归档,同时加盖海事管理机构“与原件一致”印章。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海法规﹝2014﹞814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