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第2337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海建字〔2018〕111号

文号

交海建字〔2018〕111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8-01032

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26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建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张锐等8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江内河航运防治环境污染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绿色低碳发展,战略规划先行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系列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我部于2017年8月制定发布了《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推进航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绿色航道、绿色港口、绿色船舶、绿色运输组织方式”为抓手,布署实施优化港口和航道规划布局、推进绿色航道和港口建设、大力发展绿色运输组织方式、持续提升船舶节能环保水平、积极推进LNG动力船舶和配套码头建设、组织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治理等17项具体任务,措施覆盖长江航运主要环节,将进一步优化长江经济带港口航道资源配置,集约利用航运资源,充分发挥水运节能环保比较优势,发挥铁水联运、水水中转等多种运输方式的组合效率,加快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促进现代物流发展,从而全方位推动航运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主通道作用。

  二、关于完善法规体系,增强政策扶持的建议

  (一)摸清船舶污染物排放底数,明确污染物排放下降指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水路交通发展,我部制定发布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提出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65%、20%、30%;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 %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等具体目标。2017年底,我部制定发布《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提出了强化船舶污染源头管理、加强船舶防污染作业现场监管、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置船岸衔接、提升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创新监管方式、完善船舶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推进航运清洁生产等七项具体任务。

  为摸清船舶污染物排放底数,我部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的编写工作,并开展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与船舶排放系数测试专题项目研究,将于2018年底完成全国沿海及内河船舶排放清单的编制,测试典型代表船舶的排放系数。我部将持续开展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的编制和发布,并开展船舶排放系数测试,逐步摸清我国船舶污染排放特征,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布《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船用燃油供应保障和监管,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能源局等共13个部门,于2017年发布了《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就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保障制度、加大船用燃油监管力度和加强监管部门协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各部门正积极建立船用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和信用惩戒制度,开展联合执法,打击不合规船用燃料油进入流通市场的违法行为。

  国家能源局按照《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于2017年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国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普通柴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政府组织职能部门适时开展联合监管和执法,加大对重点炼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加油站点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清理整治非法炼油调油窝点、非法柴油销售点和非法流动加油罐车,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油品质量升级取得实效。

  (三)推进LNG清洁能源的应用和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我部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指导意见》,采取“先示范引领、后推广应用,先内河、再沿海、后远洋,先普通货船、再客船、危险品船”的路径,有序推进LNG在水运行业的应用,确保应用安全、供给稳定。目前,我部已编制发布了《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试行)》《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2018)》等标准规范,基本建立了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标准体系。2017年,我部制定发布了《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布局方案(2017-2025年)》,指导加强LNG加气码头合理布局建设。为加强示范引领作用,我部遴选发布了两批共24个水运LNG试点应用示范项目,覆盖上海、江苏、安徽、湖北、江西、湖南、重庆等多个长江沿线省市。截至2017年底,长江经济带已建成LNG动力船舶近230艘,内河船用LNG加注站18座,内河水运绿色发展和液化天然气应用工作有序推进。

  国家能源局于2016年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印发了《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明确在沿海、沿江、沿河港口码头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电驱动货物装卸,并给予配电网建设、电力直接交易等方面的政策支持。2017年,我部印发了《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对内河港口岸电建设提出了明确目标,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2016—2018年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进行扶持。上海、江苏、浙江等地也配套出台了地方支持政策,鼓励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2017年9月,我部与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签署了共同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一步将着力推动岸电电价、电力直接交易、财政补贴及智能化服务方面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增加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比例。

  三、关于强化监管机制,提高能力建设的建议

  (一)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机制。

  为提高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防止船舶污染物接收后非法转移、处置,造成二次污染,我部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推动船舶污染物岸上接收处理,逐步推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为主的“零排放”治理模式,并督促地方政府建立海事、环保、城建等多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单制度建设。目前长江流域有关省市已基本完成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单制度建设也在有序推进中。长江海事管理机构积极配合沿江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目前湖北省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后颁布实施。

  (二)加强船舶防污染监督检查。

  为加强包括长江水域的内河船舶运输污染管控,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了《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对防止船舶污染内河环境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混合物,发布了《关于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有关事项的通知》,禁止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单壳油船等高风险船舶进入长江干线、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和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汉江等“十线”航行。

  长江海事管理机构严格执行船舶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审批、现场检查和动态监控,重点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水上过驳、洗舱作业、船用燃油供受等的监督检查,督促船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2017年,长江海事管理机构运用VTS、CCTV、GPS、AIS等监控手段,对近15万艘次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实施了动态监控,在执法检查中查处船舶违反安全和防污染法规行为700余起,在专项整治期间对辖区140家危险品水运企业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处问题187项,实施危险品船舶专项安检1100余艘次,专项安全检查覆盖率100%,查处各类缺陷近5600项,滞留船舶18艘次。在船公司管理方面,加强对从事省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生事故的,督促对船舶实施停航整顿和附加审核,并对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约谈。对船舶多次监测不达标、谎报瞒报、非法排污等突出违法行为进行从严处罚,并录入有关诚信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布。

  我部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建设,强化运用制度和监督等手段,保障海事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我部印发了《海事执法业务流程》《海事现场执法类项目履职标准》《海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范海事执法工作流程、明确执法标准;大力推进海事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建设,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严格执法过程记录、强化执法结果公示等措施,进一步增强执法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通过开展政风建设明察暗访、专项整治、聘请航运企业“政风监督员”等措施,坚决查纠行政执法领域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加强矿石煤炭码头防风抑尘设施建设。

  我部积极推进实施《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重点强化源头防控和科学治理,组织开展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全面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到2020年,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将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关于加强煤炭、矿石运输船舶的防风抑尘设施建设,我部将结合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目标和阶段性特征,进行科学规划和逐步推进。

  (四)推动内河航运结构调整和船舶转型升级。

  我部制定发布了《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并联合财政部和18个省市人民政府实施内河船型标准化补助政策,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船舶和技术,并严格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推动老旧船舶退出市场。我部所属长江航务管理局积极推进长江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充分利用长江水系14个省市船型标准化中央补助资金,实施了“吨位换吨位,客位换客位”等船舶运力置换措施,大力实施老旧船舶拆解改造,并鼓励新建三峡船型、高能效船等示范船型和现有船舶开展LNG动力系统改造。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完成拆解改造内河船舶43000余艘,约占内河船舶总数的30%,其中拆解小吨位过闸船舶7199艘,拆解或改造单壳液货船798艘,开展船舶生活污水系统改造22060艘,拆解老旧运输船舶13776艘。通过实施内河船型标准补助政策,全国内河运输船舶平均吨位较2013年提高49%,平均船龄降至10年左右,其中长江干线货船平均吨位较2013年提高近40%。

  下一步,我部将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继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不断优化内河船舶运力结构,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等措施,持续提升内河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水平。

  (五)加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我部和原环境保护部签署了《关于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协议》,并印发了《关于加强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共同推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合作,加强对溢油、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目前,长江经济带沿江各省环境保护部门已与交通部门建立了应急联动机制。

  我部高度重视长江水域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根据《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到2020年,将以我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水域为重点,基本建成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的现代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体系。目前,我部已在长江干线的重庆、万州、岳阳、涪陵、南京、张家港、太仓等地建设了11个溢油应急设备库(配置点),并计划新建3个溢油应急设备库,逐步形成长江干线200吨、重点航段400吨的船舶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在长江口—宁波舟山海域的上海、宁波建立了3座国家设备库,配备了专业溢油应急处置船,具备应对1000吨溢油事故的能力。在不断加强长江沿线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能力建设的同时,我部积极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防治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在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的“水十条”专项考核中,我部进一步督促地方政府编制实施船舶污染防治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相关应急预案,特别是加强对内河、湖区等防污染力量薄弱区域的应急能力建设。长江海事管理机构积极推动、配合有关省市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合湖北省编制发布了省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能力建设规划,配合重庆市编制发布了《重庆长江干线溢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重庆市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编制了《长江区域溢油应急计划》《三峡库区(湖北段)溢油应急计划》等。

  为解决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我国借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组织及其它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建立了由船东、货主共同承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运行机制,即船东油污责任险,以及货主按照其石油接收量缴纳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其中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秘书处设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基金于2012年7月1日开始征收,目前已受理近20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2017年完成3起案件共1500余万元基金理赔工作。目前,我部正积极推进内河船载危险化学品事故污染损害赔偿强制保险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体系,提高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保障能力。

  四、关于建立完善船舶防污染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推动长江航运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为推动长江航运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我部以水上客运和危险品运输为重点领域,相继发布了《关于加强长江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和《关于加强长江干线省际旅客运输市场调控的通告》,严格控制新增经营主体和运力,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宏观调控政策实施以来,共推动34家长江省际液货危险品、客船运输企业实施了兼并重组。我部将深入贯彻《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大对集约高效的运输组织方式加大市场准入支持力度,培育绿色发展、生态友好的港航企业,建立绿色发展的激励机制。

  (二)加快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快垃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并明确内河港口码头于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为做好落实工作,我部印发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等,布署各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编制完善建设方案,推进设施建设。目前,长江经济带有关港口均已完成建设方案编制,建设任务整体按计划推进良好。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督促指导长江经济带有关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按期完成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重点推进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并推动长江经济带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加强统筹,确保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

  、关于加大资金投入,探索发展新模式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政策支持长江航运绿色发展。财政部实施了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助政策,对长江航道的内河船拆解、改造、新建改建LNG示范船舶予以补助。政策加快了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老旧运输船淘汰,推动了先进、高效和绿色船型建造。2016年,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和我部《关于“十三五”期间安排部分车辆购置税资金用于交通科技教育信息化等事业发展的请示》,明确“2016—2018年中央安排车购税资金以奖励方式支持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项目”。在财政政策支持下,2017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完成了第一批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项目资金奖励工作,共安排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2亿元,对56个港口和船舶岸电接收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给予了资金奖励。截至目前,财政政策已累计支持建设岸电项目226个,覆盖290个泊位。

  目前,我部正积极与财政部沟通,争取中央财政继续支持港口和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改造、支持长江洗舱站点建设等。我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如PPP、产业基金等),继续支持推动长江航运污染防治工作。

  六、关于建立行业标准,加快环保技术运用的建议

  为加快推进我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建设,提高我国内河运输船队整体技术水平,我部于2012年发布了《关于公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的公告》,通过设置能源强度指标,提高船舶的能效性能;通过CO2排放强度指标,实现船舶减排的目标;通过鼓励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工艺和新能源等在船舶上的应用,鼓励技术进步。其中,新技术的应用包括船舶动力系统优化、应用船型节能、附体节能以及专用技术节能(如气膜减阻等)、船尾附加水动力节能装置等。新设备的应用包括推广使用节能型柴油机、新型燃油添加剂、主机轴带发电机、舵桨一体化装置、岸电使用等、油气回收装置、生化法污水处理装置及油水分离装置等;新能源的应用包括气体燃料动力(CNG/LPG/LNG)、电力推进系统、燃料电池、太阳能动力装置;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技术等。

  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1月发布了《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从船舶营运中产生的水污染物的源头预防、船上处理与回用、船上收集与转运、岸上处理与回用等过程的污染防治技术和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方面,为防治船舶水污染及相关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指导。生态环境部还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征集筛选工作,拟编制《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并将船舶尾气治理技术作为征集的重点领域。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支持开展了船舶防污染重点标准研究,重点包括船舶油污水、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生活污水、压载水、垃圾、气体的处理等,共开展了29项重点标准的编制,目前已完成19项,其余10项标准草案将于2018年完成。为进一步加强清洁能源在船舶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8年设立了船舶岸电安全操作导则与技术标准研究、船用氢燃料电池、船用电池动力、船用混合动力等系统工程化应用研究支持方向,并组织行业进一步制定相关技术标准。

  、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精神和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代表提出的建议,不断完善长江水域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扎实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实施,全面提升长江流域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水平,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同时,我部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制度创新和供给侧结构性调整,继续全方位推进长江经济带航运绿色发展,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长江航运空间格局和产业结构,协同打好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确保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稳步推进。

  衷心感谢您对长江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电话:010-6529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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