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986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海建字〔2018〕6号

文号

交海建字〔2018〕6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8-01033

公开日期

2018年05月30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建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兰平勇等3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运输船舶迁移异地运营免于重新检验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船舶检验标准

  按照《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实施。对于国内航行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均按照我部统一公布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或《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开展检验。我部也制定了统一的船舶检验规程,用于规范船舶检验行为。同时,我部开发了船舶检验统一管理系统,以加强对船舶检验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二、关于船舶变更检验机构的有关管理要求

  为规范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船舶检验质量,我部印发了《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海船检〔2014859号)。该规定第十条要求,转入的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附加检验要求对船舶开展检验,检验应当至少包括: 

  (一)复核图纸资料齐全、有效性;

  (二)复核船检证书有效性;

  (三)复核船舶、图纸、证书、电子信息一致性;

  (四)复核检验资料的完整性;

  (五)转入前的缺陷整改情况(如有时)。

  依据附加检验发现问题或转出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书面缺陷报告,可视情扩大检验范围,直至覆盖初次检验全部要求。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变更检验机构有关工作

  我们高度重视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对变更检验机构的船舶免于重新检验的建议。在工作中,我们认真贯彻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致力于船舶检验工作的便利化,尽可能缩短船舶检验时间,减轻船东负担。

  在实际检验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转籍船舶存在实船与证书不符、船舶技术状况差、遗留缺陷项目等情况。目前看来,由转入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核查转入船舶的资料完整性、船证一致性、缺陷整改符合性等情况,对于确保后续船舶检验工作有序开展是十分必要的。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规范各船舶检验机构对转入船舶的检验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检验工作。同时,充分考虑船舶检验工作对船期的影响,避免因船舶变更检验机构给船东带来经济损失。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人:马磊,电话:010-65292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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