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360号(工交邮电类338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交海提字〔2018〕41号

文号

交海提字〔2018〕41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8-01042

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26日

主题词

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案答复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刘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沿海及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进程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对船用油品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控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我部修订出台了《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对船舶使用的燃料提出了明确要求;发布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为实施减少船舶大气污染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船用燃油的监管,我部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为排放控制区有关海事管理机构配备了首批燃油硫含量快速检测设备,组织开展了船用燃油品质抽查和送检工作,督促船舶使用合规燃油,查处纠正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多措并举,督促船舶遵守排放控制区有关要求。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开展船舶空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监管技术研究,不断推进防止船舶大气污染执法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效能和技术水平。

  为加强船用燃油供应保障和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十三个部门出台了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就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保障制度、加大船用燃油监管力度和加强监管部门协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通过政策引导、行业自律、强化监管,建立公平、有序、健康的船用燃油市场,助力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的实施,有效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目前,各有关部门正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建立船用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和信用惩戒制度,打击船用燃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大气污染源头管控。

  国家能源局按照《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于2017年印发了做好全国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普通柴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组织职能部门适时开展联合监管和执法,加大对重点炼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加油站点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清理整治非法炼油调油窝点、非法柴油销售点和非法流动加油罐车,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油品质量升级取得实效。

  二、关于尽快制定并执行沿海及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的建议

  我国于2016年发布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对37kw以上的船舶发动机排气CO、HC、NOx、CH4、PM等提出了排放限值。标准第一、二阶段将分别于2018年7月1日和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并规定自执行日期之后12个月起,所有销售、进口和投入使用的船机,其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标准要求,不满足相应阶段要求的船机不得销售、进口和投入使用。目前,该标准已成为船舶发动机排放认可管理的重要依据。

  我部将积极配合标准的实施,进一步加强船舶检验管理,督促标准适用船舶安装、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发动机,不断提升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

  三、关于在重要水系水域建立排放控制区的建议

  我部于2015年发布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设立了三个排放控制区。从排放控制区制度实施以来的环境监测数据看,施行排放控制的港口空气质量持续向好,部分港区硫氧化物的降幅明显。

  目前,我部已组织开展排放控制区实施效果评估,正研究制定排放控制区范围调整,目前已形成了初步方案。在调整方案中,我部充分考虑到内河水域船舶大气污染防治需求,将调整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适当提升内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为提升对内河船用燃油的执法监管效能,我部已争取财政资金支持,正在组织第二期船用燃油快速检测装备的配备工作。我部还积极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开展了船用燃料油有关国家标准的调整和修订工作,进一步提升内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四、关于强化老旧船舶淘汰和改造的建议

  我部高度重视内河水运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并贯彻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2014年,我部发布了《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并联合财政部和18个省市人民政府,实施了内河船型标准化补助政策,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船舶和技术、推动老旧船舶改造和退出市场。自政策实施以来,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完成拆解改造内河船舶43000余艘,约占内河船舶总数的30%,其中拆解小吨位过闸船舶7199艘,拆解或改造单壳液货船798艘,开展船舶生活污水系统改造22060艘,拆解老旧运输船舶13776艘。通过实施内河船型标准补助政策,全国内河运输船舶平均吨位较2013年提高49%,内河运输船舶平均船龄降至10年左右。下一步,我部将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继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不断优化内河船舶运力结构,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等措施,持续提升内河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水平。

  五、关于推广安全、环保、节能的绿色船舶的建议

  我部2013年发布了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指导意见,并先后编制发布了《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2018)》《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试行)》等标准规范,基本建立了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标准体系。2017年,我部制定发布了《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布局方案(20172025年)》,指导加强LNG加气码头合理布局建设。为加强示范引领作用,我部遴选发布了两批共24个水运LNG试点应用示范项目。截至2017年底,长江经济带已建成LNG动力船舶近230艘,内河船用LNG加注站18座,内河水运绿色发展和液化天然气应用工作有序推进。

  2017年,我部印发了《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对港口岸电建设提出了明确目标,计划到2020年底前全国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港口专业化布局493个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的专业化泊位,实现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我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20162018年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进行扶持。上海、江苏、浙江等地也配套出台了地方支持政策,鼓励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2017年9月,我部与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等单位签署了共同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一步,我部将着力推动岸电电价、电力直接交易、财政补贴及智能化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提升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比例,进一步降低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

  六、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您所提建议,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体系,扎实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的实施,全面提升内河船舶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水平,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同时,我部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制度创新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内河航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协同打好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稳步推进。

  衷心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海事局,010-6529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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