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59号(资源环境类028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交海提字〔2018〕43号

文号

交海提字〔2018〕43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8-01043

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26日

主题词

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案答复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张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内河船舶污染防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全国内河船舶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议

  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加强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工作,我部大力推进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在国内船舶的普及和应用。截至2017年底,我国内河AIS系统共建成4个水系管理中心16个省级中心和382座内河岸台,实现了内河四级以上航道的AIS系统全覆盖。2017年,海事管理机构还开展了国内航行船舶AIS设备安装配备和使用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船舶AIS安装和使用行为。

  我部在会同生态环境部开展船舶排放清单编制研究中,已将船舶AIS数据进行了共享。下一步,我部将根据实际应用情况,继续加强内河船舶AIS系统建设,并研究通过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机制,共享监管信息,共同加强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工作。

  二、关于加快提升内河船舶排放控制水平的建议

  我部于2015年发布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覆盖上述区域部分内河通航水域。从排放控制区政策实施以来的环境监测数据看,施行排放控制的港口空气质量持续向好,部分港区硫氧化物的降幅明显。如上海市2016年4月至2017年底,平均二氧化硫浓度较同期下降26.2%,港区附近下降更为显著。

  目前,我部已开展排放控制区实施效果评估,正研究制定排放控制区范围调整方案。我部已充分考虑内河船舶污染防治需求,将在排放控制区范围调整方案中有所体现,并适当提升内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为提升对内河船用燃油的执法监管效能,我部已争取财政资金支持,组织开展第二期船用燃油快速检测装备的配备工作。我部还积极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等开展了船用燃料油有关国家标准的调整和修订工作,将进一步提升内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主要针对新定型和新生产的船用发动机,其第一、二阶段将分别于2018年7月1日和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实施后有望大幅减低船舶发动机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水平,提升我国内河船舶排放控制水平。我部将积极配合标准的实施,进一步加强船舶检验管理,督促标准适用船舶安装、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发动机。

  三、关于强化老旧内河船舶淘汰和治理的建议

  我部高度重视内河水运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继续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我部于2014年发布了《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并联合财政部和18个省市人民政府,实施了内河船型标准化补助政策,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船舶和技术、推动老旧船舶退出市场。自政策实施以来,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完成拆解改造内河船舶43000余艘,约占内河船舶总数的30%,其中拆解小吨位过闸船舶7199艘,拆解或改造单壳液货船798艘,开展船舶生活污水系统改造22060艘,拆解老旧运输船舶13776艘。通过实施内河船型标准补助政策,全国内河运输船舶平均吨位较2013年提高49%,内河运输船舶平均船龄降至10年左右。

  下一步,我部将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继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不断优化内河船舶运力结构,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等措施,持续提升内河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水平。

  四、关于加强船用油品质量监测监管的建议

  为加强船用燃油供应保障和监管,2017年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十三个部门印发了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就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保障制度、加大船用燃油监管力度和加强监管部门协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正在推进建立船用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和信用惩戒制度,开展联合执法,打击不合规船用燃料油进入流通市场的违法行为。

  国家能源局按照《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于2017年印发了做好全国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普通柴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组织职能部门适时开展联合监管和执法,加大对重点炼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加油站点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清理整治非法炼油调油窝点、非法柴油销售点和非法流动加油罐车,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油品质量升级取得实效。

  五、关于加强清洁能源在内河船舶方面推广应用的建议

  我部2013年发布了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指导意见,并先后编制发布了《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试行)》《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2018)》等标准规范,基本建立了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标准体系。2017年,我部制定发布了《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布局方案(20172025年)》,指导加强LNG加气码头合理布局建设。为加强示范引领作用,我部遴选发布了两批共24个水运LNG试点应用示范项目,覆盖上海、江苏、安徽、湖北、江西、湖南、重庆等多个长江沿线省市。截至2017年底,长江经济带已建成LNG动力船舶近230艘,内河船用LNG加注站18座,内河水运绿色发展和液化天然气应用工作有序推进。

  国家能源局于2016年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印发了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明确在沿海、沿江、沿河港口码头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电驱动货物装卸,并给予配电网建设、电力直接交易等方面的政策支持。2017年,我部印发了《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对内河港口岸电建设提出了明确目标,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20162018年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进行扶持。上海、江苏、浙江等地也配套出台了地方支持政策,鼓励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2017年9月,我部与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等单位签署了共同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一步将着力推动岸电电价、电力直接交易、财政补贴及智能化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增加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比例。

  六、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您所提建议,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不断完善内河船舶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扎实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的实施,全面提升内河船舶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水平,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同时,我部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制度创新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内河航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协同打好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稳步推进。

  衷心感谢您对内河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海事局,010-6529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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