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18年第22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将海事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集中、全面、系统的规定,以便于海事管理机构和相对人明确许可条件,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工作。此次修订,一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将已经取消的许可事项从《规定》中删除;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精简审批条件;三是与新生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衔接。
此次修订,一是删除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和“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两项许可相关条款;二是对部分许可事项的名称进行了调整,主要涉及“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和“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质认可”等;三是对许可事项的条件进行了调整,如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条件等;四是对部分许可条件进行了归并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