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必要性
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按照取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要求,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批准”修改为“备案”。根据国务院相关改革推进要求和立法要求,需要对规章作出相应修改和调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修改的内容,将《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中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改为“备案”,和条例保持一致。同时,取消了罚则中对未进行备案的处罚规定,改为责令限期整改,避免因设置处罚而导致备案实际上仍然具有许可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