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097号(工交邮电类311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交海提字〔2019〕10号

文号

交海提字〔2019〕10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9-02172

公开日期

2019年07月11日

主题词

政协提案;答复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刘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长江水域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网络,大力推进长江水域环境保护的提案收悉其中关于构建长江水域船舶污染排放监测体系、加强重点区域船舶污染治理、完善内河船舶污染保险体系等建议对于提升长江水域船舶污染治理能力、促进装备升级更新、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构建长江水域船舶污染排放监测体系的建议

  我部高度重视并积极建立完善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络,印发了《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部署到2020年底前初步建成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骨干框架,覆盖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长江干线航道等重要水运基础设施。20202030年,我部将继续全面开展行业环境监测网建设工作,基本建成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全面掌握交通运输行业污染排放状况、环境影响程度及范围,提高行业环保监管水平,有效支撑行业环保政策、规划、管理和科研等工作开展,支撑绿色交通体系建设。

  近年来,为完善我国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体系、提升船舶污染排放综合监管水平,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了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装备专题研究,从指标体系、监测技术、监测装备、信息化系统、监管机制等方面开展了系统研究,并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设备生产企业等,在浙江、上海、天津、重庆等地对多种监测技术装备开展了实船测试。

  研究表明,在船舶大气污染排放监测方面,相关在线监测技术装备具备良好的应用前景,但目前成熟的市场产品,如烟气连续监测装备、便携式多气体检测装备、环境空气连续监测装备、光学遥测装备等尚无法直接移植应用于船舶污染排放监测,仍需要进行工程适用性改造、测试和评估。例如,适用于多气体同步检测的烟气连续监测装备(固定式)目前市场上已有成熟产品,在陆源烟气连续监测中使用广泛,但在船上加装设备需要机舱具有足够空间,并需对船舶有关结构和设备进行改造,对船舶安全造成一定影响;此外,设备在机舱高温、高湿、颠簸环境下运行的适用性和稳定性、能否适用于船舶发动机状态频繁变化的工况、如何防止人为篡改监测结果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实地验证。在船舶水污染排放监测方面,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主要包括水中油含量、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耐热大肠杆菌、pH、总氯(余氯)、总氮、氨氮、总磷等。目前部分指标已具备在线监测适用技术,但多数指标因监测方法精度、时间、设备等原因,应用于船舶在线监测的适用性不强。

  因此,船舶污染监测技术需要立足于船舶污染物排放管控需求,并需适应船舶数量庞大、流动性强、状况差异大的特点。在近一段时间内,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仍将以“遥测+现场检查+取样送检”的模式为主。同时,我部也注意到在线监测、遥感监测、固定式微型站网络等技术是船舶污染监测领域的未来发展方向,我部将在推进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建设工作中,积极鼓励在线监测等技术在重点区域、重点船舶的试点应用,逐步推动实现对船舶各类污染物排放的全方位监控。

  二、关于构建船舶污染监控平台的建议

  我部高度重视长江水域船舶污染源监测工作,早在1996年就组建了以部环保中心为技术牵头单位,长江海事局为项目管理单位,由重庆监测站、万县监测站和三峡监测站参加的长江三峡库区船舶流动污染源监测网络,实施船舶污染物日常监测工作,对库区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废气及噪声等项目进行监测调查。截至目前,三峡库区船舶流动污染源监测站已累计监测船舶1万艘次以上,获取三峡库区船舶污染物排放基础数据10万余个,编报《三峡库区船舶流动污染源监测年报》等各类报告30余期,对摸清入库污染物排放规律,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提供了科学依据。

  我部建立并不断完善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监管信息系统,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视频监控CCTV系统,对航行、停泊及作业船舶进行有效动态管控,并通过信息系统实时关注船舶防污染作业有关信息,对存在违法排污等行为的船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经不断升级完善,我部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监管信息系统已具备良好的扩展性,可根据需要增加船舶污染监控等相关功能模块。此外,我部将研究通过合作机制与其他部门进行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联动,共同加强船舶污染监控和监管。

  三、关于对重点区域的船舶颗粒物排放进行重点治理的建议

  我部于2015年发布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包括长三角区域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从排放控制区政策实施以来的环境监测数据看,施行排放控制的港口空气质量持续向好,部分港区硫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降幅明显。2018年,我部在上述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将包括长三角在内的沿海重点水域纳入沿海排放控制区,并充分考虑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要求,将长江干线纳入内河排放控制区范围,全面提高了船舶排放控制要求,并对相关船舶使用岸电做出明确规定。此外,我部还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修订了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GB17411),推动全面提升内河船用燃油质量水平,将进一步降低船舶包括硫氧化物、颗粒物在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政策,船舶可通过使用环保性能达标的发动机、安装尾气后处理装置、使用合规燃油和清洁能源、在靠泊期间使用岸电等方式,满足相关标准对颗粒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关于使用颗粒捕捉器对船舶颗粒物排放进行重点治理的建议,由于要求船舶安装颗粒捕捉器等设备涉及总体效能评估、现有船舶改造、政策资金扶持等问题,目前仍需进一步研究和试点论证。我部将积极鼓励有关地方、企业、船舶使用颗粒捕捉器等船舶大气污染物后处理技术装备,不断积累应用经验,并视情加以推广。

  四、关于修改船检规范的建议

  我部已将最新的船舶环保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50972016)的要求纳入新修订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中,计划今年发布实施。

  关于将在线监测设备相关要求纳入船检规范的建议,如上文所述,需待相关防污染监测设备功能和网络条件满足船上应用需求,并对其有效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和实船验证的基础上,再通过修改船舶检验规范,明确船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要求。

  五、关于建立覆盖船舶所有污染物种类的保险制度的建议

  我部已于2017年启动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重点之一是整合我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规定,增加“内河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制度,进一步完善内河船舶污染保险制度体系。目前已完成修改草稿,我部正积极会同银保监会及相关保险机构对修改稿进行商讨完善。

  目前,我国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船舶油类及有毒有害物质对水域和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考虑到目前对船舶大气污染物和部分水污染物(如垃圾、生活污水)造成的污染损害难以界定、损害赔偿难以量化等问题,以及国际海运保险惯例也并未承保船舶大气污染物、未覆盖全部水污染物的情况,因此现阶段建立覆盖船舶所有污染物种类的保险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仍需就相关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探索。

  六、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并结合您提出的建议,不断完善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积极引导、鼓励船舶污染监测和治理有关技术装备的研发、试点和应用,逐步推动实现对长江水域船舶各类污染物排放的全方位监控,全面提升长江流域船舶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同时,我部将会同银保监会等部门积极完善内河船舶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推动出台配套政策,不断优化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政策环境,推动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有效实施,共同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电话:010-65292873。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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