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靠连云港港部分港区码头泊位期限的批复

文号:交海批〔2019〕18号

文号

交海批〔2019〕18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9-02434

公开日期

2019年09月12日

主题词

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靠;批复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办理情况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连云港港赣榆港区延长临时进靠国际航行船舶期限的请示》(苏商海〔2019256号)《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连云港港灌河港区燕尾作业区延长临时进靠国际航行船舶期限的请示》(苏商海〔2019257号)《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连云港港徐圩港区延长临时进靠国际航行船舶期限的请示》(苏商海〔201925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经征询国家检查检验机构和军委联参意见,同意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靠赣榆港区201#液体化工泊位和202#203#204#通用码头,期限延长至20191124日;同意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靠灌河港区燕尾作业区22万吨级和23万吨级通用泊位,期限延长至20191227日;同意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靠徐圩港区新圩港码头有限公司101#102#通用泊位,连云港新荣泰码头有限公司131#132#泊位和133#液体化工泊位,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徐圩有限公司103#通用泊位,期限延长至20191220日。上述码头泊位在临时开放期间不得经营煤炭进口业务。

  你厅应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职,确保临时进出连云港港赣榆港区、灌河港区和徐圩港区的国际航行船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军方有关规定要求,提前报告船舶进出港动态,做好在船人员的管理,遵守通航管理规定,确保船舶安全。

  请你厅会同当地口岸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海关总署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非口岸区域和限制性口岸临时开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署岸发〔2017277号)的规定,对于临时开放累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快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完成口岸正式开放所需手续。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6日

 

 

  抄送:国家移民管理局,海关总署,军委联合参谋部,连云港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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