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靠烟台港部分港区泊位期限的批复

文号:交海批〔2019〕23号

文号

交海批〔2019〕23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9-02439

公开日期

2019年09月12日

主题词

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靠;期限;批复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办理情况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山东海事局:

  《山东海事局关于延长烟台部分港区泊位临时进靠国际航行船舶期限的请示》(鲁海船舶〔201911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经征询国家检查检验机构和军委联参意见,同意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出烟台港西港区101#102#103#301#302#303#319#320#501#502#601#泊位,海阳港区2#3#4#5#泊位和大宇造船海洋(山东)有限公司码头901#902#903#904#泊位,期限延长至20191231日。

  你局应注意提请各口岸查验机构加强管理,确保临时进出烟台港非开放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军方有关规定要求,提前报告船舶进出港动态,做好在船人员的管理,遵守通航管理规定,确保船舶安全。

  请你局会同当地口岸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非口岸区域和限制性口岸临时开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署岸发〔2017277号)的规定,对于临时开放累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届时,原则上不再办理延期。

  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尽快完成口岸正式开放所需手续。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28日

 

 

  抄送:国家移民管理局,海关总署,军委联合参谋部。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