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国际航行船舶继续临时进出宁波舟山港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码头的请示》(浙口岸办〔2020〕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出宁波舟山港石浦港区新港码头的请示》(浙口岸办〔2020〕1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经征询国家检查检验机构和军委联参意见,同意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出宁波舟山港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1号码头和浙台(舟山普陀)经贸合作区客货滚装公用码头,期限延长至2021年2月8日;同意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出宁波舟山港石浦港区新港码头,期限延长至2021年2月18日。
你办应注意提醒各口岸查验管理机构加强管理,确保临时进出宁波舟山港的国际航行船舶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军方有关规定要求,按规定航线范围活动,提前报告船舶进出港动态,做好在船人员管理,遵守通航管理规定,确保船舶安全。
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尽快完成口岸正式开放所需手续。
交通运输部
2020年8月4日
抄送: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军委联合参谋部,浙江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