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760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海建字〔2020〕152号

文号

交海建字〔2020〕152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20-03160

公开日期

2020年09月17日

主题词

人大建议;答复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海南代表团:

贵团提出的关于尽快修订《游艇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游艇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国家总体规划涉海部署的要求指引下,海洋经济结构加快调整,海洋服务业增长势头明显,邮轮、游艇等旅游新业态快速发展。我部在服务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始终秉承交通先行定位,聚焦人民群众对游艇旅游的新需求新期盼,推动水上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一方面紧抓沿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机遇,通过创新安全监管模式、推行驾照互认、下放活动水域划定权限、出台细化实施方案等改革举措,支持需求旺盛且具备条件的地区以游艇旅游业为突破口发展海洋经济,先后协助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出台航行内地至港澳、台湾地区游艇自由行政策,驻地海事管理机构也相继制定实施了相关细化配套制度;另一方面高度重视法制建设,依照相关程序启动了《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和《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修订工作,着力在总结评估现行法规实施成效、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开展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与当前实际相适应且适度超前的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一、关于尽快修订《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建议

目前,我部正在积极推进《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工作,希望通过规章的修订进一步服务游艇产业发展,在促进经济进一步转型升级的同时,也明确执法部门的执法边界,形成风险承担更加合理、责任划分更加明确、执法边界更加清晰、权力义务更加对等的管理制度。因游艇安全管理制度涉及行业发展需求、行政执法实际、法律适用限制、安全管理需要等多方面因素,目前各界对正处于修订状态的《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关注度较高,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出发点各异,部分内容还存在矛盾或冲突,亟待协调完善。我部对存在争议的内容正在加紧研究。

二、关于将游艇乘员定额上限放宽至30人的建议

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应技术规范并未针对游艇的乘员定额作出12个人的限制。《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该条款肯定了“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是客观存在的,同时考虑到乘客安全风险,明确针对该类游艇的安全监督管理与我国海事管理机构针对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程序和要求相同,这也符合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和通行做法。目前,我部正在积极推动《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在修订过程中我部将积极考虑采纳你们所提建议,并尽快推动相关工作。

三、关于进一步放权授权,支持海南制定适合本地发展的租赁游艇检验技术规则等地方规范、标准和实施细则

根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船舶技术法规(包含游艇)由交通运输部制定修订。游艇等船舶具有水上移动的特性,“一省一标”将对游艇的生产制造和正常流动产生一定的影响。我部已启动修订《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工作,届时将积极邀请海南有关方面加大参与力度,认真研究游艇技术标准的意见建议。

感谢你们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电话:010-65292588。

交通运输部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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