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加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和部关于职称评审工作部署,部决定开展2020年度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2020年度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9年第40号)和《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执行。
二、组织形式
受部委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承担并组织开展。2020年度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主办,中国航海学会协办。相关评审材料收集汇总、申报人员资格初审等具体工作由中国航海学会承担。
三、评审范围
此次评审专业类别为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子及船舶引航。评审职称为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船舶电子员、高级引航员以及正高级船长、正高级轮机长、正高级引航员。其中,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职称和高级船舶电子员系首次开展评审。
四、申报要求
(一)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由申报人向实际任职单位提出。实际任职单位按照《指导意见》及所附《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含证明材料,下同)和履职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实际任职单位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完整规范。中国航海学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提出补正意见。申报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相关表格可通过中国航海学会网站(www.cinnet.cn/专题栏目/高职评申报)查询和下载。
(三)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确认即取消申报资格,3个评审年度内不得参加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对不符合规定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取消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收回证书;已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予以解聘。对于申报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材料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四)2020年度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的岗位服务年限计算时间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五)申报材料由各推荐单位统一于2021年3月26日前以邮寄方式递交中国航海学会。申报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逾期将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0号院1号楼409室,邮编:100013。联系人:曲霄(中国航海学会)010-65299792,夏炎(中国航海学会)010-65299795,姜涛(交通运输部海事局)010-65293199。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