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13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21-00049

公开日期

2021年06月30日

主题词

人大建议;答复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水上货物运输

公文类型

其他

冯鸿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内贸港区集装箱箱体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内贸集装箱箱体现状及检验相关工作

我部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建议,通过函调和实地走访,对集装箱制造、检验、装卸和运输等船舶集装箱运输链条进行调查研究,深入分析了箱体变形、开裂等安全隐患存在的原因。目前,由北方港口采用集装箱运输煤炭、粮食、建筑原材料等内贸大宗散货前往南方港口的情况确实存在。集装箱箱主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较弱,存在采用普通干货集装箱装运不适装的散货、包装液货行为和非专业设备装卸的现象,导致集装箱变形,构成安全隐患。

二、落实法律法规,加强集装箱检验管理

集装箱检验是保障箱况良好适运的重要手段,集装箱制造检验相对规范。目前,我国集装箱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对集装箱生产制造、营运维护及技术标准建立了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近年来,我部对集装箱相关规则进行了修订更新,持续保障箱况良好适运。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明确规定船运集装箱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证书、文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集装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制造检验和定期检验,并取得检验证书。

(三)《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2号)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应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应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7)总则 7.3 规定“箱主应确保集装箱、近海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和散装容器处于适用状态,并确保证书的有效性”。同时,对集装箱的检验项目和具体技术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第一章 1.2.1.4 明确要求集装箱出现损坏、腐蚀、泄露或者其他完整性的情况,箱主需要向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检验机构根据损坏程度确定检验范围,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报告。

我部高度重视集装箱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在日常海事监管中强化到港载运集装箱船舶的安全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要求,通过加强对到港载运集装箱船舶的安全检查,重点抽查集装箱系固绑扎情况,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工作。同时,加强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申报和现场抽查,禁止存在安全问题的集装箱装船运输,对风险情况进行有效管控。

三、关于完善内贸船运集装箱检验监督机制

我部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危险品集装箱运输和水运港口口岸区域安全监管再部署再落实。

(一)强化集装箱箱主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集装箱所有人或经营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新造集装箱申请制造检验,对营运中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对出现损坏、腐蚀或泄漏等情况的集装箱及时修复并申请临时检验,确保集装箱安全适运。

(二)加强与行业组织的合作,促进行业有效自治自律。引导集装箱制造及物流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发挥其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与督检机制,规范行业内企业行为,并在行业内进行问题通报。

(三)加强事前风险管控,规范内贸集装箱安全运输。针对箱货不适配、货物装载不合规等问题,编制《集装箱货物装载实操导则》,为行业提供集装箱货物装载指南,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制作安全警示教育、典型安全示范、技术法规解读等多层次培训教材,构建以海事为主导、企业为主体、行业组织共同参与的安全培训教育体系,提高内贸集装箱货物装卸安全生产水平。

(五)拟适时修订《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协调相关部门,出台相应集装箱检验监督措施,对不按照规则申请集装箱检验的单位及个人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六)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开展内贸集装箱专项整治,并适时提出加强内贸集装箱管理的长效措施。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电话:010-65293401。

                             交通运输部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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