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837号 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21-00050

公开日期

2021年07月06日

主题词

人大建议;答复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港口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姜建军等11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粤港澳国际游艇旅游自由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游艇旅游是个人度假休闲旅游的业态之一,具有产业链条长、服务领域广、带动作用强的特点。近年来,我国游艇旅游发展迅速,游艇码头泊位、俱乐部数量逐年增长,但游艇旅游仍处于小众化的阶段,市场规模仍然较小,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个人消费需求。加快发展游艇旅游对于丰富我国个人休闲旅游业态,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具有积极意义,将成为带动我国旅游业转型升级、扩大旅游投资、刺激旅游消费的重要引擎。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将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典范。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移民管理局等高度重视粤港澳大湾区游艇旅游的发展,从产业规划、完善立法、资金安排、便利通关等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产生积极成效,阶段性实现粤港澳游艇“进得来、游得动”的目标。

您在提案中客观全面地分析了当前粤港澳大湾区游艇旅游发展面临的形势和挑战,结合粤港澳大湾区特殊区位优势、海域条件和旅游市场的实际需求,建设性地提出了制定相关专项规划和管理条例、先行先试出入境管理模式改革、加快研究粤港澳三地有关规则、政策和体制机制的衔接等事关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游艇旅游自由港建设的建议,针对性强,对我们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制定粤港澳游艇产业发展方面专项规划和游艇旅游管理规定

2019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横琴国际旅游休闲岛建设方案》,提出开发岛内休闲度假、会议展览、医疗保健、文化体验、游轮游艇、海洋旅游等精品旅游项目,构建不同主体、特色、档次的多元旅游产品体系。支持横琴创新港澳游艇出入境管理模式,规划引导沿江沿海公共旅游码头建设,在符合边防治安管理条件、海关监管条件等其他监管条件下,允许港澳游艇在横琴便利停泊。文化和旅游部与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合作开展了关于全国游艇旅游发展方面研究,并会同有关部门,从规范游艇产品建设和鼓励引导游艇消费的角度,积极推进游艇旅游发展。我部正在积极推进《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工作,持续强化游艇安全管理,着力助推游艇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游艇产业作为经济高端化、消费现代化的代表产业,具备跨界融合的主要特征,涉及设计、制造、航行、消费以及辅助产业等一系列环节,其行业管理、市场监管等工作也涉及多个部门。我部支持相关地方政府统筹考虑国家有关部门已出台的法律法规、支持性政策,以及粤港澳城市、交通、旅游等行业发展现状,适时组织编制《粤港澳游艇产业专项发展规划》,制定《粤港澳大湾区游艇旅游管理办法》,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游艇码头的建设和运营、游艇产业发展。我部将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做好前述规划和游艇旅游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二、关于国际游艇出入境管理模式改革

为支持和促进游艇产业发展,服务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于2017年6月联合复函广东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实施方案》,同意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游艇“自由行”,探索创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籍游艇在出入境通关、监管查验、码头设置、牌照互认、航行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政策,形成便于操作、规范清晰的游艇出入境政策体系、管理机制和操作指引。同时,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商驻粤军事主管部门和驻粤口岸查验单位,根据粤港澳游艇自由行试点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适时调整游艇出入境口岸和游艇停泊码头。

我部所属广东海事局联合澳门海事主管机关制定并发布《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澳游艇“自由行”海事实施细则》,在粤澳“自由行”游艇安全技术标准、关键设备配备规则、驾驶人员资质、进出口岸手续办理等方面达成共识并形成可操作的工作方案。

海关总署在深圳海关率先试点启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进出境游艇监管业务,通过合理调整内部监管流程,简化行政相对人办理手续,推进在深圳海关所属蛇口海关一站式办理全部手续;积极推动境外游艇以多种形式担保进境,降低担保成本。

国家移民管理局部署广州、深圳、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积极宣传政策措施,充分解读法律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并在游艇可视可控、游艇会积极履行自管义务的前提下为粤港澳“自由行”游艇提供以下出入境(港)便利:一是游艇出入境时,对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边检机关申报游艇及其载运人员电子信息的,免予收取纸质申报单证;二是港澳游艇在游艇会码头停靠期间,登艇人员免办登轮证件,游艇之间搭靠免办搭靠手续;三是对离港前往划定水域活动并返回原码头的港澳游艇,凭游艇负责人或其出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交的《游艇离港活动申报表》免办出港、入港手续,游艇载运人员免办登轮证件;四是港澳游艇在指定的游艇会码头之间移泊的,凭游艇负责人或其出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交的《游艇离港活动申报表》,免办出港、入港手续。

此外,上述各口岸查验单位积极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使用,基本取消了纸质材料提交和窗口办理环节,境外游艇申办进出口岸查验手续所需材料(电子版)均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一次提交,申报数据和材料各口岸查验单位共享、共用,审批结果一次性反馈游艇或其代理人,实现游艇进出口岸查验手续一次申请全部办结。目前,我部所属广东海事局正在积极与香港海事主管机关进行磋商,持续推动粤港游艇驾照互认工作。下一步,我部及有关部门将配合地方政府,全力推动港澳籍游艇在牌照互认、航行区域规划等方面实现突破。

三、关于加快研究粤港澳三地有关游艇规则衔接、政策衔接和体制机制衔接等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内地、香港、澳门有关主管机关均根据本地水文气象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关产业发展现状等基础状况建立并运行相对独立的安全技术体系、驾乘人员培训发证体系和游艇安全监督体系,且存在较大差异。

在推动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实施过程中,粤澳两地海事部门联合印发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澳游艇“自由行”海事实施细则》,对两地游艇安全技术标准、关键设备配备规则、驾驶人员资质认定等方面作出了妥善安排,对有关海事管理方面标准和规则的衔接作出有益探索。此外,为加快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交通强国建设纲要》部署要求,更好地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我部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意见》,明确对大湾区内航行于粤港澳之间的包括游艇在内的相关船舶,在进出内地港口时按照国内航线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全面提升大湾区水上通行效率。目前,我部正在指导所属广东海事局加强与港澳海事部门磋商,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此外,我部积极探索完善国际船舶登记管理制度,及时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允许在特定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开展国际航线和港澳台航线船舶登记,并在广州南沙、珠海横琴、深圳前海等三个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定点区域设立了国际登记船籍港。各相关船舶登记机关也推出了“并联办理”“绿色通道”等一系列便利化登记措施,有效提升国际船舶登记业务的办理效能。

感谢对游艇旅游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电话:010-65292588。

                     交通运输部 

                   2021年6月22日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