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366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21-00051

公开日期

2021年07月06日

主题词

政协提案;答复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刘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关注长江水域航行船舶黑烟污染治理,船舶尾气排放在线监测措施应用推广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持续强化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先后印发实施《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将沿海海域以及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等内河水域纳入排放控制区范围,要求进入长江干线航行的海船需使用硫含量不大0.1%m/m的船用燃油。制定实施《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对供受电设施建设与使用、服务和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地规范和引导。修订完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的相关规定,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5097—2016)有关要求纳入《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中发布实施,明确规定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中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排放限值和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检验技术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巩固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成果,2021年3月,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再次就岸电及清洁能源推广使用提出具体要求,推动地方政府加快船舶LNG动力改造,LNG加注站建设,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着力促进长江航运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关于具体建议的说明

(一)关于制定专项措施开展长江流域船舶黑烟治理。

我部高度重视船舶黑烟污染治理,持续强化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督促船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规定,依法查处船舶违法违规行为。我部所属上海海事局结合辖区实际,初步探索建立船舶黑烟监管系统,采用巡航监督、鼓励船员举报黑烟排放等措施,利用图像识别、无人机等手段,开展船舶黑烟监测管理工作,形成系统的“冒黑烟”船舶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监管方法,并开展了“冒黑烟”船舶的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打击了船舶冒黑烟现象。同时,我部也积极探索船舶黑烟治理的立法研究,相继推动上海、湖北等地先行先试,将禁止船舶冒黑烟规定写入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依法治理船舶黑烟奠定法治基础。

(二)关于现有船舶实施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尾气后处理等措施。

针对现有船舶实施清洁能源应用、新能源动力和尾气后处理设施,交通运输部于2020年5月发布了《内河航运发展纲要》,提出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推广应用力度,推广LNG节能环保船舶,探索发展纯电力、燃料电池等动力船舶,研究推进太阳能、风能、氢能等在行业的应用。船舶尾气处理目前主要通过加装脱硫装置,使用脱硫技术处理船舶尾气,使之符合排放控制要求。但脱硫装置在安装使用过程中,也存在设备过大难以安装、设备易腐蚀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船舶尾气处理的效果。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关注国内外船用脱硫装置市场的发展变化,并视情研究出台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支持国内相关骨干企业结合船舶固有特点,研发出与船舶相适应、更加环保、经济的尾气处理装置,努力减少船舶尾气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

(三)关于船舶尾气排放在线监测措施的实施及配套政策制定。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船舶大气污染排放监测通用要求》行业推荐标准已于202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在营运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遥感遥测等监测技术选择、监测设备主要性能、数据处理与保存、质量保证等方面提出明确具体措施,为船舶尾气排放监测的推广应用提供技术支持。

同时,各地政府近年来也高度重视船舶尾气监测的有关配套政策制定,将船舶尾气监测要求纳入当地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中,保障了船舶尾气排放监测落地见效。如江苏省政府投资1500余万元,在长江江苏段6座跨江大桥上安装23套固定式船舶尾气遥感监测装置,初步形成“初筛-精筛-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立体式监控网络,2020年至今查处船用燃油硫含量超标违法行为280余起。上海、湖北、重庆等地也在重点水域部署船舶尾气遥感监测的装置,实现对船舶尾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远程监测,并对监测到的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分析,为港口船舶污染防治提供数据支持,助力打赢打好蓝天保卫战。

三、下一步工作

一是强化排放标准研究,积极探索船舶冒黑烟区域治理工作。我部将持续关注国家最新环保政策,视情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修订完善相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探索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合作机制,推广上海在船舶冒黑烟立法和监管方面的经验,鼓励其他港口所在地地方政府积极对船舶冒黑烟现象开展立法和监管工作,力争形成统一的船舶冒黑烟识别和判断标准、处罚标准。

二是加快推进新能源和尾气后处理措施在船舶中的应用。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氢燃料、生物燃料等在船舶的应用研究,积极探索发展纯电池动力、混合动力、燃料电池等动力船舶,继续支持船舶尾气脱硫装置、脱硝装置的研发和应用推广工作。

三是强化监控网络建设,逐步完善船舶大气污染监控网络。我部将在上海、江苏等地前期试点利用桥基岸基固定式遥测装置、海巡艇移动式遥测装置、无人机监测、现场船舶燃油快速取样检测开展船舶尾气监测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及有关科研单位积极开展船载连续在线监测技术的研究及应用工作,进一步完善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手段。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海事局,010-65292582。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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