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88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21-00058

公开日期

2021年07月13日

主题词

政协提案;答复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港口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高彦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制散货船在卸货完毕后清理货物残余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一)积极履行防治船舶货物残余物污染海洋环境的国际公约。

交通运输部历来高度重视船舶垃圾造成的海洋污染,严格履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责任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要求,发布实施了《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修订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调整了船舶垃圾分类方案和排放控制要求,及时将船舶货物残余物纳入船舶垃圾管理范畴,有效保障了国际公约在我国的顺利实施。

(二)持续完善船舶垃圾排放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法规和制度文件。

为加强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护海洋环境,交通运输部发布实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对环境有害的货物残余物禁止排放入水的规定。同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19年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督查等方式,指导和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完善覆盖多部门的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逐步实现对包括船舶货物残余物在内的水污染物“全周期”联合监管,推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为主的“零排放”治理模式。

(三)持续加大船舶货物残余物污染海洋环境的执法监管力度。

在加强履约和立法的同时,交通运输部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开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检查,将船舶货物残余物的监督纳入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现场监督,实现常态化监管,重点对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运维情况、船舶货物残余物等污染物排放与接收情况实施检查,督促船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收集、转移和处置货物残余物,严厉打击船舶违规排放行为。

二、关于具体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全面禁止一切固体货物残余物抛撇入海。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规定,货物残余物作为船舶垃圾,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货物残余物方可排放。一直以来,交通运输部海事管理机构严格按照上述排放控制要求,依法开展船舶货物残余物排放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所属上海海事局、辽宁海事局积极探索使用高科技手段对船舶海上非法排放行为进行监测和监管,先后利用空中巡航监测、卫星监测等手段,查处了多起船舶违法排放货物残余物的行为,对船舶违规抛洒固体货物残余物入海形成高压震慑。

另据现场监管和调研了解的情况来看,大部分运输煤炭、粮食的散货船舶卸货完毕后,码头会根据货主的要求协助安排船舶扫舱,并将货物残余物回收上岸,作为货物的一部分进入货物堆场。加之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严格监管,近年来尚未发现存在大量货物残余物抛入海中的情况。

(二)关于强制要求干散货船舶卸货完毕离开最后卸货港前,必须将船舶的货物残余清扫干净,由码头或货主回收清扫出的货物残余,并经港口国或其授权机构对船舶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也就是说,我国在制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时,在兼顾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充分考虑污染防治需要、船舶制造技术、执法监管成效等因素的基础上,还需遵守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履行我国遵守公约的义务和责任。因此,目前国内《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船舶货物残余物的排放控制要求与《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保持一致。

同时,强制要求干散货船舶卸货完清理货物残余物并进行检验,涉及码头、船舶、货主的各方利益,影响船舶运营效率,导致船舶及航运企业的运营成本上升。若出台此类规定,将显著增加船舶、船员及码头等管理对象的责任与义务,需要有相对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作为依据。

综上所述,在当前监管方式有效,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的前提下,设置强制要求船舶卸货完毕将货物残余清扫干净并进行检验的制度,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货主、码头、船东及船员等各方意见、建议;涉及国际公约修订的,还需在此基础上听取国际海事组织其他成员国的意见。

三、下一步工作

交通运输部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持续完善船舶污染防治体系,按照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要求,扎实做好船舶货物残余物监管工作,为全面提升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提供坚强保障。

(一)持续加强船舶防污染监管,督促航运企业和船员及时掌握船舶污染防治方面的最新规定,遵守船舶防污染规定,严厉打击船舶违规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共同保护海洋环境。

(二)开展货物残余物扫舱技术研究,组织港航企业以及有关科研单位积极开展散货船舶货物残余物清舱技术研究,通过研发新技术,逐步实现机器扫舱代替人力扫舱,解决散货船舶货物残余物扫舱难题。

(三)持续跟踪国内外最新环保政策,结合行业实际情况,联合水运科研单位以及包括河北远洋在内的航运企业,视情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关于船舶货物残余物排放控制的提案,以修订完善船舶货物残余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21年6月28日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