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21-00061

公开日期

2021年07月13日

主题词

人大建议;答复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港口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张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建议收悉。结合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国家高度重视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工作。2020年,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了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加快推进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指导各地建立洗舱站项目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有力推动长江干线13座水上危化品洗舱站如期完成建设,实现了《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确定的建设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巩固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成效,2021年3月,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洗舱管理,加大对船舶偷排洗舱水、洗舱站和转运单位违规处置、处置单位超标排放洗舱水等行为查处力度。

二、关于具体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培育长江化学品洗舱市场。

针对船舶洗舱活动监管,交通运输部已于2018年修订实施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在具备洗舱条件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等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后,将洗舱水交付港口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者专业接收单位接收处理此外,《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也明确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同时,各级交通、海事管理部门依照上述法规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船舶洗舱水违规排放行为,确保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卸货后按要求开展洗舱,努力推进长江化学品洗舱市场健康发展。

(二)关于在初期营运阶段给予补贴及税收减免。

为推进长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交通运输部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对中西部地区水上洗舱站建设给予了5.8亿元的资金补助,助力长江干线13座水上危化品洗舱站完成建设。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支持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保障了符合条件的洗舱站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保障洗舱站的持续运营,沿江各地交通、海事管理部门结合港口发展实际,积极推动出台洗舱站初期营运的财政补贴政策,江苏海事局已会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中心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长江水域江苏段危化品洗舱站运营专项奖励资金,以缓解目前辖区公用洗舱站在起步阶段面临的运营困境。

(三)关于沿江地方政府加大对洗舱站的政策支持力度。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在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的督促指导下,沿江地方政府按照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结合港口发展实际,积极探索公益化运行机制,因地制宜,逐步推行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的惠民政策,有效提升长江水域船舶污染物上岸回收数量,解决船舶污染物“上岸难”的问题。但与其他船舶水污染物相比,船舶化学品洗舱水后续处置流程相对复杂,处置费用较高,统一规定由沿江省市地方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政策支持洗舱站运营之前,需综合考虑政府职责、公共需求、财力许可、事权划分等因素,充分听取码头、船东、监管部门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出台符合长江保护实际的船舶化学品洗舱水免费接收惠民政策。

(四)关于允许企业利用洗舱站资源适当延伸多种经营。

针对洗舱站经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3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组建由相关洗舱站、航运企业和码头企业参加的长江洗舱作业联盟,加强经验交流和统筹协调,制定内河船舶换货种洗舱团体标准等举措,引导洗舱站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运行。同时,各地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水上洗舱站接收和预处理船舶含油污水,探索扩大洗舱站服务范围,最大限度发挥洗舱站的环保价值和公益性能,长江水域江苏段的部分洗舱站在洗舱、接收洗舱水的基础上增加了油类污染物接收处置功能,既提高了辖区油类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也增加了洗舱站的经济效益。

(五)关于持续加强长江保护立法与执法管理。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交通运输部正在组织开展相关部门规章的制修订工作,船舶洗舱安全作业相关标准也在制定过程中。同时,交通运输部将结合当前船舶防污染形势,指导地方制定有关危化品船舶洗舱的地方性文件,持续规范洗舱作业行为,着力培育长江化学品洗舱市场。另一方面,交通运输部持续加强船舶洗舱现场执法,推动各地建立交通(海事)、生态环境等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违规洗舱、违规排放洗舱水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优化完善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有效实施船舶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督促相关船舶和单位“应洗尽洗”“应收尽收”。

    三、下一步工作

    交通运输部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持续抓好长江流域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出台针对性措施,保障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健康运营,充分发挥洗舱站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中的关键支撑作用,加快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一是持续加大船舶洗舱水排放执法力度,加强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船舶非法洗舱、偷排船舶洗舱水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依法实施严格监管。

二是及时跟踪长江流域洗舱站实际运营情况,会同有关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出台洗舱站市场培育、持续运营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充分利用洗舱站的环保功能,建立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三是积极鼓励洗舱站创新自我造血功能,在接收洗舱水的基础上,研究其他功能的拓展,提升洗舱站的市场活力,促进洗舱站良好运营和长江经济带航运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海事局,010-65292582。

                               交通运输部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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