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出宁波舟山港金塘港区中澳现代产业园项目3万吨级配套码头期限的批复

文号:交海批〔2021〕30号

文号

交海批〔2021〕30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21-00092

公开日期

2021年11月18日

主题词

国际航行船舶;码头期限;批复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办理情况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港口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浙江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出宁波舟山港金塘港区中澳现代产业园项目3万吨级配套码头的请示》(浙口岸办〔2021〕1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经征询国家检查检验机构和军委联合参谋部意见,同意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出宁波舟山港金塘港区中澳现代产业园项目3万吨级配套码头,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

你办应加强组织协调,注意提醒各口岸查验管理机构加强管理,确保临时进出宁波舟山港金塘港区的国际航行船舶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军方有关规定要求,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提前报告船舶动态,遵守通航管理规定,确保安全。

请按照国家口岸管理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口岸扩大开放进程。

抄送: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军委联合参谋部,浙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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