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近期海上交通事故情况的警示通报

文号:交海明电〔2021〕319号

文号

交海明电〔2021〕319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22-00005

公开日期

2022年01月24日

主题词

海上交通事故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安全监管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部明电或部办公厅明电

中远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中交建设集团、有关航运企业、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

    2021年12月12日,山东寿光市天丰海运有限公司所属散货船“天丰369”轮在山东烟台海域沉没,11人死亡失踪。11月以来,我国沿海先后发生较大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7起,造成34人死亡失踪,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提高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各航运企业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深刻汲取事故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岸基人员及船员技能培训和警示教育,着力提升恶劣天气下保障航行作业安全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航运公司登轮检查和船舶安全自查,督促船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切实加强恶劣天气下船舶风险防控工作,及时掌握船舶动态、气象预报等信息,跟踪、指导船舶采取相应的航行安全保障措施。船长在开航前应及时搜集气象信息,掌握气象和海况预报,切实强化气象信息研判,审慎做好航线设计;要坚持以防为主,避险为要,不能保证安全时要果断采取停航停运措施,坚决避免冒险航行。

二、防范化解季节性风险,强化针对性监督执法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加强跨部门协调联动,与气象、海洋、应急、水利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多渠道、广覆盖、高频次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息,提醒水路运输企业、船舶采取措施,全力保障船舶航行、作业安全;要加强航运企业监督和船舶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航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检查货物系固情况,船员适任情况,舱口盖、舱口围、甲板开口水密、风雨密情况,货舱排水设施维护保养情况等,并依法督促航运企业、船舶做好整改。各级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船舶检验发证工作,确保船舶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三、突出重点,加大内河船舶涉海运输整治力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港口、码头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取缔非法码头和作业点,严禁涉海运输内河船舶装货卸载;要严格核查内河船舶所载海砂来源信息,核实其是否存在非法涉海运输行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大对企业和船舶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的相关问题要及时通报当地港航机构;要加强与住建、公安、海警、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动合作,进一步加强信息通报,推动各单位联合执法。对查处的涉海运输内河船舶,要主动与公安、海警、法院等部门沟通协商,强化“行刑衔接”,从严从重处理,形成威慑力。

四、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迅速开展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及时公开调查结果,加强警示教育。要依法查处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航运企业、船舶和人员,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值班值守,妥善做好应急准备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值班值守有关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带班,24小时专人值守等规定,着力做好冬季恶劣天气防范,特别是元旦春节、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等重点时段应急值守和交通运输服务保障工作。要做好应急准备,将人员、装备、物资、预案落实到位,科学响应,要通过检查抽查、视频调度、信息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值班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信息及时联络畅通。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将本通报要求及时传达至辖区的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并督促其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

                                    202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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